衛生署公費醫師分發服務原則修正草案 93/04/28
公告內容: 93年3月15日(星期一)上午九點法規名稱修改為「行政院衛生署公費醫師
分發服務作業要點」,其各點條文如左:
一、 本文要點依據行政院衛生署公費醫師培育及分發服務實施簡則規定訂定之。
二、 大學及獨立學院醫學系公費畢業生(以下簡稱公費生),凡分發行政院衛生署(
以下簡稱本署)服務,除依行政院衛生署公費醫師培育及分發服務實施簡則及有關人
事法令規定辦理外,悉依本要點之規定。
三、 公費生畢業分發本署,應在本署所屬醫療機構累計服務六年;其中區分服務年數
為教學醫學院四年,非教學醫學院二年。前項所稱本署所屬醫療機構,包括本署所屬
醫療機構應負責支援衛生所或山地離島、偏遠地區醫療機構。公費生服務期間,經教
學醫院遴派支援衛生所或山地離島、偏遠地區醫療機構服務之期間,可折抵第一項所
訂在非教學醫院之服務年資。公費生應於教學醫院接受至少二年之訓練後,教學醫院
始得依前項規定,遴派支援衛生所或山地離島、偏遠地區醫療機構。其自願放棄返回
教學醫院服務者,得於衛生所或山地離島、偏遠地區醫療機構繼續服務。
四、公費生之分發服務,依下列原則辦理:
(一) 先分發教學醫院服務四年,期滿後分發非教學醫院服務兩年。
(二) 公費生於教學意願服務四年期間,無法完成主專科之專科醫師訓練或取得
甄審資格者,得續留教學醫院訓練,其延長訓練期間不予採計為公費服務
年資,並於完成主專科之專科醫師訓練或取得甄審資格者後,應即分發至
非教學醫院服務二年。
(三) 教學醫院無法自行為公費生訓練專科者,得選送公費生至專科醫師訓練醫
院接受訓練,其訓練年資視為教學醫院服務年資,並得延緩至非教學醫院
服務,惟延緩期間最長以四年為限。
(四) 公費生分發非教學醫院服務者,得依醫療業務需要由服務機構選送接受次
專科訓練,訓練期間,不得採計為公費服務年資。
(五) 公費生分發服務之科別為解剖病理科、臨床病理科、核子醫學科、放射線
腫瘤科、法醫科及職業醫學科者,得在該教學醫院服務六年,免分發至非
教學醫院服務。
五、公費生之分發服務,其作業程序如下:
(一) 由本署依所屬醫療機構之所在區域,分台北區、北區、中區、南區,各指定一
家教學醫院為召集醫院,負責該地區公費生之分發服務,並於公費生畢業前一
年,由本署邀集各區召集醫院協調各區公費生分發名額。
(二) 公費生依個人志願選區選科,再由各校彙齊公費生志願資料,由本署分送各區
召集醫院辦理分發。
(三) 公費生分發服務滿一年,得申請調區、調院服務;調區應取得雙方醫院及召集
醫院同意並報本署核定送由召集醫院分發,調院應取得雙方醫院同意並報由召
集醫院核定分發。
六、公費生於畢業後,應即依所填志願,向各區召集醫院報到,除有行政院衛生署公
費醫師培育及分發服務實施簡則第十四點規定之情形外,均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
展期報到。
七、本署所屬醫療機構應配合分發作業規定辦理,協助公費生如期報到服務。
八、公費生如有未報到、無故離職者,服務單位應通知召集醫院函報本署處理。
九、公費生不得以自費出國進修;以公費出國留學、進修或考取國內研究所進修,
均應依行政院衛生署公費醫師培育及分發服務實施簡則規定,由服務單位報本
署同意並副知召集醫院。
十、公費生服務期滿,應由召集醫院檢附相關服務資料造冊函報本署,經本署審核
無誤後,發給醫師證書正本及服務期滿證明書。
十一、 自九十三年度起畢業公費生之分發服務,適用本要點之規定。九十二年度以
前畢業公費生分發服務,適用行政院衛生署公費醫師分發服務原則之規定或得
申請依本要點之規定服務,其服務年資不抵觸本要點規定者,得予合併採計,
但自願選擇適用本要點規定後,不得再變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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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委會消息】
由於最近跳鋼管舞的女郎,為了吸引客人,所以都賣命演出,且花樣越來越多,
鋼管越爬越高。行政院勞工委員會的主委表示,根據勞工安全衛生設施規則第二
百八十一條,雇主對於在高度二公尺以上之高處作業,勞工有墜落之虞者,應使
勞工確實使用安全帶、安全帽及其它必要之防護具。所以研擬日後鋼管女郎在跳
鋼管舞時,得戴工程帽及繫安全帶,以維護鋼管女郎的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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