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轉貼]百歲老婦急救被強制插管 家屬提告醫師遭訴

看板medstudent (醫學生)作者 (我想戴afuro軍曹頭)時間18年前 (2006/06/30 11:31), 編輯推噓3(302)
留言5則, 4人參與, 最新討論串1/1
就檢察官使用強制罪條文起訴該名急診醫師 小的野人獻曝替該醫師護航一下... == 刑法上討論是否該當強制罪, 由於刑法第304條的構成要件,並不包含全部的刑事不法內涵。 所以構成要件該當後仍須「正面審查」其違法性, 判斷行為手段與目的間,是否具有可非難性, 而非僅「負面審查」阻卻違法事由。 所以,在判斷該名醫師是否該當強制罪, 其雖以強暴之手段 (這裡僅指有形手腕之施用)使人行無意義之事, 且主觀上其亦有強制之意圖。 只是在討論違法性層次前,需再審查其手段與目的間之社會可非難性, 此時視強制罪所保護的法益為何? 其僅保護一個人在意志形成的過程之中不受不當、過度的干擾, 而非保護個人絕對的自由,是以若不該當開放性構成要件時, 即不成立強制罪客觀既遂。 也就沒有必要繼續往下討論,關於違法性及罪責問題 。 -- 本例中老婦被on endo及死亡的因果關係,於實務的「相當因果關係理論」, 或是學說的「條件理論」及「客觀歸責」下,都可該當客觀構成要件既遂 。 就該急診醫師的主觀上,也有此認知,主觀構成要件既遂。 惟使用強制手段 on endo 目的是為使該老婦呼吸道暢通 而且ACLS、ATLS和各journal亦多有佐證endo要何時on,才有較高的存活率。 (除非能提出不用ON ENDO 也可以有同樣存活率、 卻更能減少肺部被感染機會的手段,才能說ON ENDO的手段是非法的。) 該手段與目的既然都合法,正面審查並無違法性,即無庸向下審查, 該名醫生並不構成強制既遂罪。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59.112.175.25

06/30 20:27, , 1F
該文只適合修過刑法的人看,太多專業用詞,於事無助
06/30 20:27, 1F

07/01 11:48, , 2F
寫的白話一點較好,太過賣弄名詞會被討厭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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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7/04 09:13, , 3F
最白話的事最後一句 X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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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7/04 09:13, , 4F
07/04 09:13, 4F

07/05 22:57, , 5F
我覺得你寫得很好!帶給急診醫師一絲希望!
07/05 22:57, 5F
文章代碼(AID): #14f9iYjf (medstude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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