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新聞] 醫生弄破處女膜 判賠6萬
民法上所謂時效,係指一定之事實狀態繼續達一定之期間,
即發生一定法律效果之制度。此之「一定之事實狀態達於一定之期間」,
即為一般所稱之時效期間。若因權利長期不行使形成之無權利狀態,
致發生請求權的行使發生障礙或對方發生拒絕履行之抗辯權之效果,
此即為「罹於時效期間」。
「消滅時效」一詞有語病,因為義務人於期間經過後雖得拒絕履行,
權利人請求權的行使僅發生障礙,權利本身及請求權並不消滅。
民法第一百二十五條規定:「請求權,因十五年間不行使而消滅。」
一般時效期間為十五年,除法律明定較短期間外,均應適用一般時效
期間的規定,當事人也不得以合意將一般期間或特別期間延長或縮短。
特別時效期間僅得由法律加以規定,不得由當事人另行約定。
五年短期時效期間
民法第一二六條規定:「利息、紅利、租金、贍養費、退職金
及其他一年或不及一年之定期給付債權,其各期給付請求權,
因五年間不行使而消滅。」本條係指於一定或不定期間反覆給付
金錢或物品之「定期給付」債權的特別時效。
二年的時效期間
依民法第一二七條規定,左列各款請求權,因二年間不行使而消滅:
1.旅店、飲食店及娛樂場之住宿費、飲食費、座費、消費物之代價及其墊款。
2.運送費及運送人所墊之款。
3.以租賃動產為營業者之租價。
4.醫生、藥師、看護生之診費、藥費、報酬及其墊款。
5.律師、會計師、公證人之報酬及其墊款。
6.律師、會計師、公證人所收當事人物件之交還。
7.技師、承攬人之報酬及其墊款。
8.商人、製造人、手工業人所供給之商品及產物之代價。
其他短期時效
民法各編及商法規定其他期時效者也有不少,計有以下各種時效期間:
1.十年時效期間
因侵權行為所生損害賠償請求權(民法一九七Ⅰ);
繼承回復請求權(民法一一四六)。
2.三年時效期間 指示證券領取人等,對於被指示人因承擔所生之請求權
(民法七一七);對滙票承兌及本票發票人的權利(票據法二二Ⅰ前段)。
3.二年時效期間 如出租人的賠償請求權(民法四五六);
債權行為的損害賠償請求權(民法一九七);由保險契約所生權利
(保險法六五);由船舶碰撞所生請求權(海商法一三九);
國家賠償事件請求權(國家賠償法八)。
4.一年時效期間 定作人的瑕疵修補請求權及修補費用償還請求權(民法五一四);
寄託契約的報酬請求權(民法六0五);占有人的占有物上請求權
(民法九六二、九六三);追索權時效(票據法二二Ⅱ);
共同海損債權(海商法一六五)。
5.六個月時效期間 貸與人的賠償請求權及取回權(民法四七三);
對旅店或場所主人的損害賠償請求權(民法六一一);
匯票本票背書人的追索權(票據法二二Ⅲ)。
6.四個月時效期間 支票執票人的追索權(票據法二二Ⅱ)。
7.二個月時效期間 支票背書人的追索權(票據法二二Ⅲ)。
8.一個月時效期間 商號的損害賠償請求權(民法五六三)。
時效完成後的效果,民法第一百四十四條第一項明定:「時效完成後債務人得拒絕給付
。」因此,消滅時效經過後,請求權仍未消滅,但法律賦予債務人拒絕給付之抗辯權,若
債務人對債權人之請求提出時效抗辯,法院即應駁回債權人之請求;相對的,若債務人未
提出抗辯,法院不能依職權駁回債權人之請求。
法諺謂「法律不保護睡在權利之床之人」,亦即請求權人如果在一定期間內不行使其權利
,將使得其權利發生甚消滅或減損的效果。
訴訟時效亦即消滅時效,是指權利人如在法定期間內不行使其權利,就喪失請求人民法院
保護其民事權利的法律制度。
根據《民法通則》的規定,訴訟時效期間屆滿後,權利人的權利本身(即實體權)仍然
存在,但訴權歸於消滅,當事人的請求得不到人民法院的支援,即所謂「喪失勝訴權」,
且因訴權消滅不能請求法院強制執行,國家不再強制債務人履行義務,債務人的債務成為
「自然債」。這種制度就是訴訟時效制度,其實質在於對民事權利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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