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轉錄][POPO] 落日條款問題》 政府違法現況
根據前面幾篇總結一下 就法律面
1.教育部違法採認波蘭學歷
2.考選部違法 未確實審查波蘭學生應考資格
3.衛生署行政疏失 未及時修正醫師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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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教育部違法採認波蘭學歷
大學辦理國外學歷採認辦法
第 8 條 國外學歷符合下列各款規定者,始得認定:
一、畢(肄)業學校應為已列入參考名冊者。未列入參考名冊者,應為當
地國政府權責機關或專業評鑑團體所認可。
二、修業期限、修習課程,應與國內同級同類學校規定相當。
採認波蘭學歷
駐外單位只看參考名冊 不審查實質內容(少一年 無醫學人文 無臨床見實習三年)
現狀即已違法
為何波蘭學歷得以承認?
若依目前規定承認即已不符 又何來信賴保護之議?
2.考選部違法 未確實審查波蘭學生應考資格
醫師法施行細則
第 13 條 本法第四條之一所稱歐洲,指歐洲聯盟會員國。
持外國學歷參加考試者,其在本法第四條之一所定地區或國家之學歷,應
以實際在該等地區或國家修畢全程學業始予認定。
若波蘭生拿台灣見實習資歷做為應考學歷
則該學歷依法不可認定
在「波蘭語」系國家用「英文」上課
再回「台灣」見習實習
3.衛生署行政疏失 未及時修正醫師法
歐盟會員國的變動 未及時反應
「台灣醫界」代辦波蘭招生廣告作那麼大 視若無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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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三個單位有責任立即修正相關法案
立即重新採認波蘭學歷及其他外國學歷
立即實行學歷甄試
並吊銷之前波蘭醫生違法取得之醫師執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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