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波波] 關於波波考試資格違法問題 (整理)
首先談到醫學生報名國考的資格問題,在醫師法中寫到:
醫師法第二條
具有下列資格之一者,得應醫師考試:
一、公立或立案之私立大學、獨立學院或符合教育部採認規定之國外大學、
獨立學院醫學系、科畢業,並經實習期滿成績及格,領有畢業證書者。
接下來看教育部採認規定辦法:
大學辦理國外學歷採認辦法
第 8 條 國外學歷符合下列各款規定者,始得認定:
一、畢(肄)業學校應為已列入參考名冊者。未列入參考名冊者,應為當地
國政府權責機關或專業評鑑團體所認可。
二、修業期限、修習課程,應與國內同級同類學校規定相當。
而目前有爭議的東歐學歷,不管是期限(四-六年)課程(沒有實習 大體用模型考試)
都和國內同級同類學校完全不同。
另外考選部上面的規定也寫到:
醫師法施行細則第十三條
本法第四條之一所稱歐洲,指歐洲聯盟會員國。
持外國學歷參加考試者,其在本法第四條之一所定地區或國家之學歷,應以
實際在該等地區或國家修畢全程學業始予認定。
因此,從過去、現在到未來:
醫師法已經清楚的寫到沒有實習就不能考醫師國考,
教育部採認國外學歷時也沒有檢查東歐醫學院校的修業期限、課程與國內完全不同,
而現在要推行國外醫學生要先回台灣實習才能考國考,也違反了要實際在就讀的國家
完成所有學業(包括實習)才能考國考的醫師法施行細則。
另外也提供以往考試院針對不符合考試資格的人的處理方式。
考試院 公告 中華民國98年 2月19日
考臺組臺二字第 09800012271號
主旨:公告撤銷97年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普通考試華語導遊人員考試及格人員吳圓
之考試及格資格,並吊銷其考試及格證書。
說明:吳圓未具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考試法第10條及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普通考試
導遊人員考試規則第 5條規定之應試資格,依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考試法第
23條第 4款規定,經本院第11屆第21次會議決議,撤銷其考試及格資格並吊
銷其考試及格證書。
也就是其實我們應該是於法有據追回現在台灣的所有波蘭住院醫師的國考證書的。這已
經不是法律漏洞,而是違法情資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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