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新聞] 波波效應 醫師法修訂擬設落日
※ 引述《TKC4062 (The dark knight)》之銘言:
http://tw.news.yahoo.com/article/url/d/a/100602/5/26qtv.html
過前,造成搶搭潮,衛生署將同意設「落日條款」,傾向民國98年6月1日前在國外入
學者適用舊法;主要是考量去年已有立委提出修正草案,卻仍有仲介業者等還搶搭風
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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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5 年就同意要落日了,還是沒過阿,你覺得現在同意落日,代辦就會放手嗎 ?
( 我也不知道啦,大家可以討論看看 )
95年10月12日召開 「研商外國醫學院醫學系畢業生回台考試相關事宜會議」
會議時間:95年10月12日 上午10:3
會議地點:衛生署605
主 持 人:薛瑞元處長
from http://www.tma.tw/meeting/meeting_01_info.asp?meete_id=2186
衛生署於95年9月4日召開「研商修正醫師法第4條之1、第28條及第41條之3事宜會議」、95年10月12日召開「研商外國醫學院醫學系畢業生回台考試相關事宜會議」經本會代表極力爭取,會中達成以外國學歷參加醫師高考者,均需經教育部學歷甄試通過及在中央主管機關認可之醫療機構實習期滿,成績及格後始得應考的共識。並將修正醫師法第4條之1規定如下:
依第二條至第四條規定,以外國學歷參加考試者,應符合下列資格者,始得參加考試:
一、 應先經教育部學歷甄試通過。但其為美國、日本、歐洲、加拿大、南非、澳洲、紐西蘭、新加坡及香港等地區或國家之學歷,於本法○年○月○日修正之條文施行前已入學者,不在此限。
二、 於中央主管機關認可之醫療機構實習期滿,成績及格。但本法○年○月○日修正之條文施行前已入學者,不在此限。
前項第二款實習期限、醫療機構認可之基準、醫療機構實習容額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台灣醫界49卷第12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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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From: 59.112.219.182
※ 編輯: pofenglee 來自: 59.112.219.182 (06/02 18: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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