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轉錄][新聞] 超收健保費最高罰4億 長庚要翻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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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natukage (夏影) 看板: Gossiping
標題: [新聞] 超收健保費最高罰4億 長庚要翻案
時間: Thu Jul 1 19:56:14 2010
http://tw.news.yahoo.com/article/url/d/a/100701/5/28hlb.html
中央社 更新日期:"2010/07/01 19:06"
(中央社記者陳清芳台北1日電)長庚醫院超收醫師健保費,中央健保局局長鄭守夏表示,
若對整個長庚體系開罰,罰鍰可能超過新台幣3億元。長庚院方則表示,這是健保身分認定
的爭議,將繼續與健保局溝通。
鄭守夏今天下午表示,長庚醫療體系共有7個院區,估計超收健保費所影響的醫師與家眷人
數約1000到 1500人,健保局追溯長庚院方溢收3年健保費,開罰2倍金額,最高可對長庚罰
鍰3億到4億元。
鄭守夏說,長庚院方和主治醫師是僱傭關係,院方應替主治醫師負擔30%的健保費,卻要求
主治醫師全額自負,光是林口長庚醫院就有500到600人被超收健保費,健保局對林口長庚
院方開罰的金額就約 1億到1億5000萬元。
長庚院方主張主治醫師是合夥人,故需全額自付健保費,健保局在民國89年行文要長庚改
善。日前健保局接獲林口長庚醫師檢舉,發現長庚並未改善,決定依全民健康保險法相關
規定開罰。
健保局認為,長庚院方超收的健保費應退還醫師,依照民法規定,退費追溯期可長達15年
。
長庚院方晚間表示深感遺憾,將向全民健康保險爭議審議委員會尋求翻案,採取行政救濟
。院方並說,院方對主治醫師的身分認定為「專技人員自行執業者」,與院方是合夥人,
長庚將繼續與健保局溝通。
鄭守夏、衛生署醫事處長石崇良表示,長庚醫院是財團法人,依照醫療法、醫院評鑑辦法
相關規定,財團法人醫院不得以營利為目的,不可與自然人成立以營利為目的合夥關係,
醫院應提供醫師基本薪資,既然醫師有底薪保障,就不是合夥人,而是受僱者。
石崇良說,如果長庚的醫師是院方的合夥人,那麼長庚醫院形同「百貨公司專櫃」,把核
心業務外包,提供場地給合夥醫師營業。
長庚對主治醫師的身分認定爭議,除了健保費,也牽涉到綜合所得稅適用費率的差異,衛
生署認為,這應由財政部去了解。9907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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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法律 可以保護自己 可以幫助別人
但最重要的是 需讓法律成為善良及公平的藝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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