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問題] 關於pgy離職被以違約求償一事請教
※ 引述《sphenoid (sphenoid)》之銘言:
: 醫院說因我在MK991-6月期間到外院接受PGY訓練,應回院服務等倍時間,但
: 沒有服務期滿,故要向我索求5個月(因我多回來一個月)+這之中所有獎勵金。
: 去年剛開始時曾去找原科主任請教過,但感覺上醫院還是決定要就上面這條提出
: 求償,之後我有先收到一封公文跟存證信函,內容大概如下:
: 前醫院共求償五個月薪水加獎勵金,30幾萬元(這幾乎是我半年薪水了說….)
: http://www.wretch.cc/album/show.php?i=urchinshen&b=7&f=1544264508&p=1
: 要求30天內償還,不然向法院提出義務賠償請求訴訟,中間有請律師回過一個函
: ,之後斷續有跟人事主任請教過,醫院說還是會把這流程走完.
公立醫院這些業務均為公務人員在處理,因此若未依照契約的最嚴格考量去追償,即
產生「圖利」罪嫌,也因此不可能不予追償。這就是所謂的「把流程跑完」,他們在乎
的是「流程已完成」而不是「追償結果」。只要有任何方式可以完成追償動作,即使追
不回任何錢,醫院也不會在乎。
其實原PO錯過一個時機,在接到公文之時應該可以尋求調解,調解成立的話,視同法
院判決。因此,只要調解委員願意幫你說項減碼、醫院也願意接受,事情就結束了。
(但.律師已經賺到錢時,恐怕會叫你繼續打官司)
http://www.judicial.gov.tw/J/jundicial01.html
你可以主張的,應該是眾所皆知係爭契約履行第一年為PGY,至外院受訓之時程為醫
院所主導安排,你並未簽署任何文件放棄「對醫院不利安排做出抗辯」之權力。
所以,醫院對於其安排時程的不良結果也有相對比例的責任。(白話:主張醫院可以排
第2-7個月外訓卻不這樣排,所以之後返院服務時間不足要歸責給醫院。)
一旦裁決人接受這個說法(違約責任要雙方分攤),你再主張契約履行之期間內,外
訓內容對於你在院服務之勞務提供並無顯著影響(白話:PGY這種混蛋制度沒有教會你新
的技術或取得有價值的證照),你在契約履行期間已在院服務超過6個月,醫院並無實質
的損失。
至於醫院送訓需支付的費用與薪資,均為醫院與訴外人醫策會之間的私法關係規範
範圍,非你所能置喙,亦不能做為你有否生損醫院財產權之憑據。
律師應該還是會賺到你的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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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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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不強啦.有很多同道已經在修行法學大法.應該有更多專業見解.要補充一點是.我推薦
調解的原因是.調解委員會與法官相比.應該比較不會拘泥在條文而務實解決.又省錢.
※ 編輯: gentlwind 來自: 123.204.147.250 (09/23 16: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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