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問題] 關於pgy離職被以違約求償一事請教

看板medstudent (醫學生)作者 (ㄉㄊ)時間14年前 (2011/09/23 11:51), 編輯推噓10(1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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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sphenoid (sphenoid)》之銘言: : 醫院說因我在MK991-6月期間到外院接受PGY訓練,應回院服務等倍時間,但 : 沒有服務期滿,故要向我索求5個月(因我多回來一個月)+這之中所有獎勵金。 : 去年剛開始時曾去找原科主任請教過,但感覺上醫院還是決定要就上面這條提出 : 求償,之後我有先收到一封公文跟存證信函,內容大概如下: : 前醫院共求償五個月薪水加獎勵金,30幾萬元(這幾乎是我半年薪水了說….) : http://www.wretch.cc/album/show.php?i=urchinshen&b=7&f=1544264508&p=1 : 要求30天內償還,不然向法院提出義務賠償請求訴訟,中間有請律師回過一個函 : ,之後斷續有跟人事主任請教過,醫院說還是會把這流程走完. 公立醫院這些業務均為公務人員在處理,因此若未依照契約的最嚴格考量去追償,即 產生「圖利」罪嫌,也因此不可能不予追償。這就是所謂的「把流程跑完」,他們在乎 的是「流程已完成」而不是「追償結果」。只要有任何方式可以完成追償動作,即使追 不回任何錢,醫院也不會在乎。 其實原PO錯過一個時機,在接到公文之時應該可以尋求調解,調解成立的話,視同法 院判決。因此,只要調解委員願意幫你說項減碼、醫院也願意接受,事情就結束了。 (但.律師已經賺到錢時,恐怕會叫你繼續打官司) http://www.judicial.gov.tw/J/jundicial01.html 你可以主張的,應該是眾所皆知係爭契約履行第一年為PGY,至外院受訓之時程為醫 院所主導安排,你並未簽署任何文件放棄「對醫院不利安排做出抗辯」之權力。 所以,醫院對於其安排時程的不良結果也有相對比例的責任。(白話:主張醫院可以排 第2-7個月外訓卻不這樣排,所以之後返院服務時間不足要歸責給醫院。) 一旦裁決人接受這個說法(違約責任要雙方分攤),你再主張契約履行之期間內,外 訓內容對於你在院服務之勞務提供並無顯著影響(白話:PGY這種混蛋制度沒有教會你新 的技術或取得有價值的證照),你在契約履行期間已在院服務超過6個月,醫院並無實質 的損失。 至於醫院送訓需支付的費用與薪資,均為醫院與訴外人醫策會之間的私法關係規範 範圍,非你所能置喙,亦不能做為你有否生損醫院財產權之憑據。 律師應該還是會賺到你的錢。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23.204.147.250

09/23 11:59, , 1F
推薦這一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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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9/23 12:10, , 2F
厲害!!
09/23 12:10, 2F

09/23 12:45, , 3F
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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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9/23 12:52, , 4F
好專業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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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9/23 12:59, , 5F
張學友我愛你....
09/23 12:59, 5F

09/23 13:52, , 6F
超強!
09/23 13:52, 6F
我不強啦.有很多同道已經在修行法學大法.應該有更多專業見解.要補充一點是.我推薦 調解的原因是.調解委員會與法官相比.應該比較不會拘泥在條文而務實解決.又省錢. ※ 編輯: gentlwind 來自: 123.204.147.250 (09/23 16:01)

09/23 19:45, , 7F
推學長
09/23 19:45, 7F

09/23 20:26, , 8F
讚!!!
09/23 20:26, 8F

09/24 10:03, , 9F
推演的好!
09/24 10:03, 9F

09/25 09:37, , 10F
讚 這篇文應該要保留 以後一定還會有人遇到同樣情形
09/25 09:37, 10F
文章代碼(AID): #1EV08aTb (medstude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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