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討論] 關於dnr

看板medstudent (醫學生)作者 (哇哈哈)時間13年前 (2011/11/21 21:56), 編輯推噓3(3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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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文很清楚 不過請注意"得予終止或撤除"中的"得"字,而非"應" 安寧緩和醫療條例 第 7 條 http://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L0020066&FLNO=7 不施行心肺復甦術,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應由二位醫師診斷確為末期病人。 二、應有意願人簽署之意願書。但未成年人簽署意願書時,應得其法定代 理人之同意。 前項第一款之醫師,應具有相關專科醫師資格。 末期病人意識昏迷或無法清楚表達意願時,第一項第二款之意願書,由其 最近親屬出具同意書代替之。但不得與末期病人於意識昏迷或無法清楚表 達意願前明示之意思表示相反。 前項最近親屬之範圍如下: 一、配偶。 二、成人子女、孫子女。 三、父母。 四、兄弟姐妹。 五、祖父母。 六、曾祖父母或三親等旁系血親。 七、一親等直系姻親。 第三項最近親屬出具同意書,得以一人行之;其最近親屬意思表示不一致 時,依前項各款先後定其順序。後順序者已出具同意書時,先順序者如有 不同之意思表示,應於不施行心肺復甦術前以書面為之。 末期病人符合第一項、第二項規定不施行心肺復甦術之情形時,原施予之 心肺復甦術,得予終止或撤除。 最近親屬未及於醫師施行心肺復甦術前,依第三項至第五項規定出具同意 書時,原施予之心肺復甦術,經醫療委任代理人或第四項第一款至第三 款之親屬一致共同簽署終止或撤除心肺復甦術同意書,並經該醫療機構之 醫學倫理委員會審查通過後,予以終止或撤除心肺復甦術。 前項得簽署同意書之親屬,有已死亡、失蹤或不能為意思表示時,由其餘 親屬共同簽署之。 第七項之醫學倫理委員會應由醫學、倫理、法律專家及社會人士組成,其 中倫理、法律專家及社會人士之比例,不得少於三分之一。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編輯: hahawow 來自: 123.192.158.94 (11/21 22:05)

11/21 22:46, , 1F
提點的好啊...
11/21 22:46, 1F

11/22 20:52, , 2F
其實法律用字在這點上就很討厭~得可以念成德或ㄉㄟˇ...
11/22 20:52, 2F

11/22 20:53, , 3F
意義就從"可以"變成"必須",自由心證的話空間就很大...
11/22 20:53, 3F

11/22 22:46, , 4F
法律用詞的"得"很明確是德音
11/22 22:46, 4F

11/23 00:01, , 5F
但就算是解釋成"可以",還是很模糊...到底可不可以?
11/23 00:01, 5F
文章代碼(AID): #1EobYHbW (medstude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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