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討論] 關於dnr
全文很清楚
不過請注意"得予終止或撤除"中的"得"字,而非"應"
安寧緩和醫療條例 第 7 條
http://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L0020066&FLNO=7
不施行心肺復甦術,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應由二位醫師診斷確為末期病人。
二、應有意願人簽署之意願書。但未成年人簽署意願書時,應得其法定代
理人之同意。
前項第一款之醫師,應具有相關專科醫師資格。
末期病人意識昏迷或無法清楚表達意願時,第一項第二款之意願書,由其
最近親屬出具同意書代替之。但不得與末期病人於意識昏迷或無法清楚表
達意願前明示之意思表示相反。
前項最近親屬之範圍如下:
一、配偶。
二、成人子女、孫子女。
三、父母。
四、兄弟姐妹。
五、祖父母。
六、曾祖父母或三親等旁系血親。
七、一親等直系姻親。
第三項最近親屬出具同意書,得以一人行之;其最近親屬意思表示不一致
時,依前項各款先後定其順序。後順序者已出具同意書時,先順序者如有
不同之意思表示,應於不施行心肺復甦術前以書面為之。
末期病人符合第一項、第二項規定不施行心肺復甦術之情形時,原施予之
心肺復甦術,得予終止或撤除。
最近親屬未及於醫師施行心肺復甦術前,依第三項至第五項規定出具同意
書時,原施予之心肺復甦術,得經醫療委任代理人或第四項第一款至第三
款之親屬一致共同簽署終止或撤除心肺復甦術同意書,並經該醫療機構之
醫學倫理委員會審查通過後,予以終止或撤除心肺復甦術。
前項得簽署同意書之親屬,有已死亡、失蹤或不能為意思表示時,由其餘
親屬共同簽署之。
第七項之醫學倫理委員會應由醫學、倫理、法律專家及社會人士組成,其
中倫理、法律專家及社會人士之比例,不得少於三分之一。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編輯: hahawow 來自: 123.192.158.94 (11/21 22:05)
推
11/21 22:46, , 1F
11/21 22:46, 1F
推
11/22 20:52, , 2F
11/22 20:52, 2F
→
11/22 20:53, , 3F
11/22 20:53, 3F
→
11/22 22:46, , 4F
11/22 22:46, 4F
推
11/23 00:01, , 5F
11/23 00:01, 5F
討論串 (同標題文章)
medstudent 近期熱門文章
PTT職涯區 即時熱門文章
62
16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