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感想] 早上五樓的公聽會
: 推 c2yuan:其實光"聯合所有的___把價格___"這事就違法了 07/08 07:39
利用聯合行為來取得單方訂價能力,這是違反公平交易法的
除了某些既有壟斷性事業之外,
一般交易行為交易之雙方大都沒有絕對優勢的市佔率,
有限的剩餘價值由交易雙方所共享,
當其中一方利用聯合行為來擴大取得市佔優勢時,
將能獲取多數之交易剩餘價值,使相對方陷於不公平
但是,公平性是交易雙方相對的,
當交易的一方(健保局)掌握90%以上的買方市佔率時,
醫界事實上正是不公平交易的受害者,
這個議題其實有兩部分,
與健保局的交易(是否退出健保)與民眾的直接交易(自費)價格
對於與健保局的交易部分,
醫界若採取聯合行為在理論上只是讓交易趨近於較公平的方向
而退出健保後進入第二個問題,
健保局相對於民眾其實也是賣方,
此時若是對民眾訂價的聯合行為的賣方市佔率達一定規模甚至超過健保局,
就連理論上都違法了
不過理論歸理論,
公平會對於健保局違背公平交易之法理應該沒意願也沒權力執法,
但卻可能對於相對弱勢的醫療一方採取必要的公平手段執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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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編輯: hahawow 來自: 123.192.168.169 (07/08 10: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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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平交易法
http://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J0150002
第 5 條
本法所稱獨占,謂事業在特定市場處於無競爭狀態,或具有壓倒性地位,
可排除競爭之能力者。
二以上事業,實際上不為價格之競爭,而其全體之對外關係,具有前項規
定之情形者,視為獨占。
第一項所稱特定市場,係指事業就一定之商品或服務,從事競爭之區域或範圍。
公平交易法施行細則
http://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J0150006
第 3 條
本法第五條所稱獨占,應審酌下列事項認定之:
一、事業在特定市場之占有率。
二、考量時間、空間等因素下,商品或服務在特定市場變化中之替代可能性。
三、事業影響特定市場價格之能力。
四、他事業加入特定市場有無不易克服之困難。
五、商品或服務之輸入、輸出情形。
第 4 條
計算事業之市場占有率時,應先審酌該事業及該特定市場之生產、銷售、
存貨、輸入及輸出 值 (量) 之資料。
計算市場占有率所需之資料,得以中央主管機關調查所得資料或其他政府
機關記載資料為基準。
商品種類繁多也是能計算市佔率,沒道理醫療就不行
就醫療來說
每個健保申報代碼應該都能算是一項商品/服務,
每個DRG編碼應該都能算是一種商品/服務組合,
而每個專科或次專科也相當於企業之不同產品部門
而考量進空間因素,如某縣市範圍的某科別醫療服務
下面這篇google搜索到的也可以參考一下
台灣衛誌 2008, Vol.27, No.4
醫療市場競爭的測量:從市場劃區與競爭指標著手 /陳啟禎 鄭守夏
http://ntur.lib.ntu.edu.tw/bitstream/246246/160740/1/19.pdf
※ 編輯: hahawow 來自: 123.192.168.169 (07/08 17: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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