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聞]醫療法修正第76
前幾天無為公會寄來的
第七十六條(發給各種證明書之義務) 101.06.27 修正
醫院、診所如無法令規定之理由,對其診治之病人,不得拒絕開給出生證明書、診斷
書、死亡證明書或死產證明書。開給各項診斷書時,應力求慎重,尤其是有關死亡之原因
。
前項診斷書如係病人為申請保險理賠之用者,應以中文記載,所記病名如與保險契約
病名不一致,另以加註方式為之。
醫院、診所對於非病死或可疑為非病死者,應報請檢察機關依法相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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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最多只能寫三種 甲乙丙 寫滿了就沒空間加註了
2.然後我們也要懂 保險公司病名 嗎 (要叫家屬拿契約書過來嗎)
3.可疑非病亡者 是可以拒絕開 還是先開再相驗
4.倒底爲何不能拒絕 有請大人釋憲 (雖然我沒拒絕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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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From: 114.25.88.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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