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問題] 診所老闆想用合夥方式
診所的收入如果全部歸給負責醫師,會有很大一個段落落在所得稅的最高稅率
假若,有一個以上的合夥人,收入就會依照「聯合執業合約」上載明的比例分攤
例如未設帳、依照費用標準核定,
總收入核定為400萬,執業醫實領240萬,
未合夥的狀況就是負責醫師執行業務所得為400萬、執業醫師受僱薪資所得240萬。
有合夥的狀況,假設各50%,則負責醫師與執業醫師均為執行業務所得各200萬。
裡面變數太多,怕麻煩就用核定的,想省稅就用設帳的(但是不一定成功)
理論上,你若辦理合夥(國稅局所稱「聯合執業」),在合夥成立之時就應該函文國稅局
核備(但這是國稅局的要求、非法定要件),國稅局會要求拿出「出資證明」。如果怕事後
合夥不被承認,最好是有實際的金流記錄、函送備查。
至於勞保健保,理論上合夥人應該不能以受僱身分投保。要跟他賭的話,就賭吧。
合法不合法,不必問了。醫師不小心做出來的文書又不是只有這一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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