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問題] 診所老闆想用合夥方式

看板medstudent (醫學生)作者 (ㄉㄊ)時間13年前 (2013/01/02 23:45), 編輯推噓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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診所的收入如果全部歸給負責醫師,會有很大一個段落落在所得稅的最高稅率 假若,有一個以上的合夥人,收入就會依照「聯合執業合約」上載明的比例分攤 例如未設帳、依照費用標準核定, 總收入核定為400萬,執業醫實領240萬, 未合夥的狀況就是負責醫師執行業務所得為400萬、執業醫師受僱薪資所得240萬。 有合夥的狀況,假設各50%,則負責醫師與執業醫師均為執行業務所得各200萬。 裡面變數太多,怕麻煩就用核定的,想省稅就用設帳的(但是不一定成功) 理論上,你若辦理合夥(國稅局所稱「聯合執業」),在合夥成立之時就應該函文國稅局 核備(但這是國稅局的要求、非法定要件),國稅局會要求拿出「出資證明」。如果怕事後 合夥不被承認,最好是有實際的金流記錄、函送備查。 至於勞保健保,理論上合夥人應該不能以受僱身分投保。要跟他賭的話,就賭吧。 合法不合法,不必問了。醫師不小心做出來的文書又不是只有這一件。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23.204.147.213
文章代碼(AID): #1Gv5OSsH (medstude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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