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討論] 服貿條文
※ 引述《Dialysis (Chiquitia)》之銘言:
: 服務提供模式:(1)跨境提供服務(2)境外消費(3)商業據點呈現(4)自然人呈現
:
: A.醫院服務業(CPC9311)
: (1)沒有限制。
: (2)沒有限制。
: (3)允許大陸服務提供者在臺灣以合資形式捐助設立非營利的醫療財團法人醫院,提供醫
: 院服務。此外:(i)未持有臺灣方面身分證明文件的自然人擔任董事會董事合計不得超過
: 全體董事的三分之一;(ii)全體董事的三分之一以上必須具有臺灣醫事人員資格。
: (4)除模式(3)所列內容外,不予承諾。
: 不好意思,小弟才疏學淺,板上有大大能翻譯一下,以上的文字,對醫療業的影響,
: 是什麼呢?
: 感恩
看了一下回文和推文,我發現大家根本不懂怎樣解讀這些條文。
服貿兩方開放的東西並不會完全一樣,它都是分開表列,上面列的只是台灣對
中國的開放項目。
什麼是醫院服務業(CPC9311)?不要望文生意自己解釋。
CPC指的到底是什麼?這東西叫聯合國產品分類總表,世界各國對於產業的分
類不一定相同,所以在締約時一定要註明到底是產品分類總表的那一項。
http://unstats.un.org/unsd/publication/SeriesM/M_77ver1_1c.pdf
翻到534頁。CPC9311指的就是醫院服務業,也就是經營醫院。
這和醫療服務並不相同,醫療服務的編號是9312*。簡單來說,中資可以來開
醫院,但是中國人不可以來台灣執業。
至於董事會等等,沒有什麼討論意義,如果覺得要控制五成的董事才能控制醫
院經營,只能說是天真。
中國對台灣開放了什麼?
A.醫院服務
(1)沒有限制
(2)沒有限制
(3)
1.臺灣服務提供者在大陸可以與大陸的醫療機
構、公司、企業和其他經濟組織以合資、合
作形式,或者以獨資形式設置醫療機構。
2.臺灣服務提供者在大陸設置獨資醫院、療養
院的,其設置地點限於省會城市和直轄市,
由大陸衛生主管部門審批。
3.臺灣服務提供者在大陸設置合資、合作醫療
機構以及除獨資醫院、獨資療養院外其他獨
資醫療機構的,其設置的標準和要求按照大
陸單位或個人設置醫療機構辦理。
4.臺灣服務提供者在大陸設置合資、合作醫療
機構以及除獨資醫院、獨資療養院外其他獨
資醫療機構的,由省級衛生主管部門審批。
(4)除加入世界貿易組織水平承諾中內容和下列內
容外,不作承諾:
合同服務提供者──為履行雇主從大陸獲
取的服務合同,進入大陸提供臨時性服務的
持有臺灣方面身分證明文件的自然人。其雇
主為在大陸無商業存在的臺灣的公司/合夥
人/企業。合同服務提供者在外期間報酬由雇
主支付。合同服務提供者應具備與所提供服
務相關的學歷和技術(職業)資格。在大陸停
留期間每次可申請不超過兩年多次有效來
往大陸簽註;如有需要可申請延期。在大陸
停留期間不得從事與合同無關的服務活動。
-----------------------
兩者最大的差異在於人員的流動。
從條文來看,中國對台灣的開放較多,因為中國連醫療人員都開放。可是也不
難看出台灣對中國的開放根本是白紙一張,人家可是詳細規定地點與法令!
台灣醫療從業人員待遇不好沒必要再提,但是冀望服貿我是覺得很奇怪,台灣
之前早就有人去佈局,可是那是醫院經營者,不是一般醫療從業人員。
至於醫生到中國服務?這本來就不是新聞啊?
http://www.tma.tw/ltk/100540411.pdf
挖角根本不是什麼未來式好嗎?早就是現在進行式啊!
只是挖角這種東西不是那麼絕對,不僅要挖得動,也要足夠讓人家看得上眼。
真的要去就自己去,不用對於不想去的人指手畫腳。每個人都有自己的考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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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From: 118.165.93.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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