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問題] 牙科執照掛牌問題

看板medstudent (醫學生)作者 (哇哈哈)時間12年前 (2014/04/06 08:28), 編輯推噓1(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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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lilytay (lily)》之銘言: : 借帳號PO : 如果暑假二階考過 : 但是想到國外&國內玩一玩 : 去遊學一陣子 : 有規定多久要處理執照的事嗎? : 在網路上沒看到相關資訊 : 可以考過繳些收續費拿到執照後就不理它嗎? : (就是不加入公會,也不加入地方的公會,等到要工作後才加入) 證書除非被懲罰吊銷否則永久有效,差在能不能執業 醫事人員執業登記及繼續教育辦法 http://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L0020181 (藥師不在裡面,而第2條分列讓中醫師到底是180分還150分好像有點模擬兩可...) 重點在5,6,13條 拿到證書5年內申請執登看第5條, 超過5年首次執登或歇業超過2年,看第6條,執登前1年內需6年換證學分的1/6 第 5 條 醫事人員申請執業登記,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免檢具前條第六款規定之 文件: 一、領得醫事人員證書五年內申請執業登記。 二、物理治療師(生)或職能治療師(生)於中華民國九十七年五月二十 三日前、護理師及護士於九十七年六月二十日前,已取得該類醫事人 員證書,且於該日期起算五年內申請首次執業登記。 三、醫事人員歇業後重新申請執業登記之日期,未逾原執業處所執業執照 所載應更新日期。 第 6 條 醫事人員申請執業登記,其依第四條第六款所定繼續教育證明文件,有下 列情形之一者,得以該類醫事人員申請執業登記前一年內接受第十三條第 一項各款繼續教育課程總積分達六分之一以上之證明文件代之: 一、領得醫事人員證書逾五年,首次申請執業登記。 二、醫事人員於下列各目日期前,已取得各該類醫事人員證書,且逾該日 期起算五年始申請首次執業登記: (一)醫事檢驗師(生)或醫事放射師(士):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七月十 一日。 (二)心理師:九十二年三月十九日。 (三)呼吸治療師:九十二年五月十三日。 (四)營養師:九十四年四月八日。 (五)助產師(士):九十四年四月十五日。 (六)物理治療師(生)或職能治療師(生):九十七年五月二十三日。 (七)護理師及護士:九十七年六月二十日。 三、醫事人員連續歇業期間逾二年。於具有多重醫事人員或兼具有師級及 生(士)級之同一類醫事人員資格者,須分別均逾二年。 專科醫師依前項規定應備之文件,得以申請執業登記前一年內接受第十三 條第一項第二款至第四款所定繼續教育課程積分達三點以上之證明文件代 之,不受前項規定之限制。 第 13 條 醫師執業,應每六年接受下列繼續教育之課程積分達一八○點以上;其他 類醫事人員執業,應每六年接受下列繼續教育之課程積分達一五○點以上 : 一、專業課程。 二、專業品質。 三、專業倫理。 四、專業相關法規。 前項第二款至第四款繼續教育課程之積分數,於醫師合計至少應達十八點 ,其中應包括感染管制及性別議題之課程;超過三十六點者,以三十六點 計。前項第三款、第四款繼續教育課程之積分數,於其他類醫事人員合計 至少應達十五點,其中應包括感染管制及性別議題之課程;超過三十點者 ,以三十點計。 前二項繼續教育課程積分,得由經中央主管機關認可之醫事人員團體辦理 審查認定。 物理治療生、職能治療生、醫事檢驗生、醫事放射士及牙體技術生之執業 登記及繼續教育之課程積分,於第一項所定課程積分應達九十點以上;於 第二項所定積分數應達九點,超過十八點者,以十八點計,不受各該條項 規定之限制。 兼具醫師、中醫師、牙醫師多重醫師資格者變更資格申請執業登記時,對 於第一項第二款至第四款繼續教育課程積分,應予採認;對於第一項第一 款性質相近之專業課程積分,得相互認定。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123.192.242.84 ※ 文章網址: http://www.ptt.cc/bbs/medstudent/M.1396744103.A.CAA.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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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醫師一樣是6年180學分 藥師是自99年1月1日起算6年 10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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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月1日後才須換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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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代碼(AID): #1JG9-dog (medstude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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