討論串[討論] 病歷中文化立法理由薄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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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噓0(0推 0噓 0→)留言0則,0人參與, 最新作者hahawow (哇哈哈)時間11年前 (2015/01/17 07:50), 11年前編輯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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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止立法理由薄弱違背比例原則,甚至於有害立法目的達成. 怎麼說呢?. 立法理由號稱要保障資訊人權,也就是說讓病人可以輕易得到充分資訊. 身為高度網路使用者,相信大家都使用過搜尋引擎,. 如果要查一個原來是英文的專有名詞,由於該名詞可能有多種中文翻譯,. 用中文去搜尋常常會搜不到想要的,而想要的內容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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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噓1(2推 1噓 2→)留言5則,0人參與, 最新作者meteorrain28 (快樂是快的幸福是慢的)時間11年前 (2015/01/17 00:01), 編輯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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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師法第12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 http://ppt.cc/mZm9. 看得出來,立法委員已經殺紅眼了。和當年證交法第20條之1一樣。. 立法理由能否說服法律人,不無疑義,遑論說服醫界。. --. 法律有分廣義及狹義之分,醫療法施行細則乃行政院制定,位階屬行政命令,相較於法律. ,制定嚴謹度尚缺周
(還有599個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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