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討論] 病歷中文化立法理由薄弱
何止立法理由薄弱違背比例原則,甚至於有害立法目的達成
怎麼說呢?
立法理由號稱要保障資訊人權,也就是說讓病人可以輕易得到充分資訊
身為高度網路使用者,相信大家都使用過搜尋引擎,
如果要查一個原來是英文的專有名詞,由於該名詞可能有多種中文翻譯,
用中文去搜尋常常會搜不到想要的,而想要的內容可能出現在其他中文搜尋時
反之如果是搜尋原來是中文翻成英文的名詞,如人名,也有類似狀況
也就是說當一個醫學門外漢拿到病歷紀錄後,想上網搜尋了解內容時,
由於西醫多數名詞是英文產生,即便原來是拉丁文也已轉化成英文而呈現在網路上,
最有效率的搜索方式並非使用中文當keyword
話說回來,對於其他使用英文為官方語言的國家,病人是否拿到病歷就能馬上了解?
答案很清楚,資訊還是不透明,因為這些專有名詞都只是代數,或者說class名稱,
背後代表的內容與意義必須去查書看期刊,必須看source code...
當然google讓查詢的效率提高許多,而英文關鍵字又比中文關鍵字有效率
除非哪天立法病歷每個名詞都要能帶出背後的醫學知識...
不過目前沒一個國家做得到,而且還有版權的問題...
結論就是用這種方式來立法,不但無助立法目的的醫療資訊透明,
而且讓醫師必須花更多時間在病歷翻譯製作上,而減少看病人的時間,
或者因過勞導致失誤率上升,專業人員間溝通效率變差,
造成醫療品質降低的過大侵害性
當然這立法也有受益者,就是喜歡告醫師的律師,怎麼說呢?
罰鍰就不說了,很多交通法規沒罰則,但出事時就會面臨損害賠償問題
既然法律規定應以中文記錄病歷,不小心幾個名詞沒以中文記錄就可能變成過失,
即便病歷製作和醫療事故間不具因果關係,
但法官看到"違法"的英文病歷就可能對醫方形成不佳觀感,
涉及會診的跨科醫療事故,也有可能被硬ㄠ進因果關係...
醫師因為花過多時間製作病歷,導致失誤率上升,增加醫療糾紛發生,律師接案量大增
最後形成醫病雙輸,只有律師贏的狀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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