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討論] 病歷中文化立法理由薄弱
看板medstudent (醫學生)作者meteorrain28 (快樂是快的幸福是慢的)時間11年前 (2015/01/17 00:01)推噓1(2推 1噓 2→)留言5則, 4人參與討論串1/2 (看更多)
醫師法第12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 http://ppt.cc/mZm9
看得出來,立法委員已經殺紅眼了。和當年證交法第20條之1一樣。
立法理由能否說服法律人,不無疑義,遑論說服醫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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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有分廣義及狹義之分,醫療法施行細則乃行政院制定,位階屬行政命令,相較於法律
,制定嚴謹度尚缺周延,亦不可擴張解釋,增添法律所無之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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然後你看醫療法施行細則第49條之1是怎麼解釋醫療法第71條
這不是法律問題,是中文能力的問題,我看國文老師都要哭了!
《醫療法施行細則》49條之1乃行政院衛生署於2010年3月12日修正:「本法第七十一條所
稱必要時提供中文病歷摘要,指病人要求提供病歷摘要時,除另有表示者外,應提供中文
病歷摘要」。
該解釋明顯有瑕疵!
應為「除病人要求提供中文病歷摘要外,醫療機構以英文或其他語文為之,即為己足」。
而且該施行細則明顯違背母法之精神,增添法律所無之限制,違反法律保留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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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醫界的觀點
病歷全面中文化,壞處絕對多於好處
醫師護士早已慣用簡單易懂之英文專業術語進行溝通及記錄
像是肝指數GOT/GPT,以中文記載後變成
麩氨酸-草醋酸轉胺脢/麩氨酸-丙酮酸轉胺脢
那肝硬化評估的Child-Pughs分級要怎麼翻譯?
連中國都使用原文了!
http://www.lcgdbzz.org/qk_content.asp?id=5082&ClassID=81512386
啊,可是在台灣不能用英文記載耶
所以以後要寫 小孩-噗分級,否則就是違反醫師法第12條,得處新臺幣二萬元
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鍰喔。難怪有名醫嗆聲敢修法就辭職賣早餐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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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條法律修改後使得每位醫生都冒著極高違法風險,實在有失正當性。這是國家政策
的問題,應該審慎為之,立法者更應拿出智慧來解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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