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轉債遇上最低稅負,不利長期投資人
【時報-記者李亮萱台北報導】最低稅負制才剛上路,但國稅局對於可轉換公司債的課稅
方式如延襲舊制,未因應最低稅負制作修改。對過去投資可轉換債券,雖因轉換股票而獲
利的投資人來說,有可能因尚未出售股票而產生不利。
由於國稅局對於可轉換公司債,轉換為普通股的課稅問題仍採用既有制度,並認為,企業
將持有的轉換公司債轉換為股票時,屬於同類資產交換。依照營利事業所得稅規定,如果
沒有另收現金,就應按換出公司債的帳面價值作為換入股票的成本入帳,因此沒有認列損
益的問題。
但在最低稅負制實施後,這種轉換公司債的稅務處理,將可能造成長期投資人的負擔。安
侯建業會計師事務所許志文就指出,由於部份可轉換公司債投資人在去年尚未實施最低稅
負制時,就已轉換股票並賺取利益。
由於國稅局所得認列時點是以「賣出」為依據,對一直持有直到今年才出售的部份投資人
來說,等於要將去年已賺取的利益也列入最低稅負制計算,因而可能使投資人須繳納大筆
稅負。
舉例來說,若投資人去年以十元購買的可轉換公司債,轉換取市價卅五元股票,依現行國
稅局看法,在轉換時,沒有認列所得的問題,所以股票成本還是十元。
不過,對投資人而言,在轉換取得股票時如不能認定已獲利二五元,等到今年之後賣出,
即使售價仍是二五元,已較去年轉換時市價跌了十元,但國稅局仍認定是賺了十五元,要
納入最低稅負裡計算,對長期投資人來說,實在不利。
為此國稅局官員表示,現行稅法上的規定不以轉換時當作所得認列時點,在以往對投資人
並無影響,但在最低稅負制正式開徵後,對部份長期投資人可能造成不利,此疑義仍有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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