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稅局沒輒 年金保險給付課不到稅
王信人/台北報導
以前財政部國稅局對於要保人和受益人不同的年金保險都會去查課 「贈與稅」;但如今改
課最低稅負,因為每一年有六百萬元的免稅額,使得多數年金保險給付既不到最低稅負,也
課不到贈與稅,成為最 大受惠者。
長期以來財政部國稅局大概對利用保險逃稅相當頭痛,稅務官看到保險給付的要保人和受
益人不同時,就會去查稅。如六年期儲蓄年金的要保人和受益人不同,受益人拿到保險金
後,超過免稅額一百萬元 以上(九十五年改為一一一萬元),就會被國稅局認定是逃漏贈
與稅 ,開單補稅,並處罰。
財政部在所得基本稅額條例中,把保險人和要保人不同的保險給付 納入課徵最低稅負,除
了一般的免稅額六百萬元之外,死亡給付另有三千萬元的免稅額。但是到底是對保單總額
課稅,還是對每一年的保 險收入課稅,有不明確的地方。
財政部最近在訂定最低稅負實行細則時,已經明確定義「保險給付,其屬死亡給付且一申
報戶全年合計數在新臺幣三千萬元以下者,不用予以計入,超過新臺幣三千萬元者,以扣
除新臺幣三千萬元後之餘 額計入」;所以是「每一年有六百萬元的免稅額」,因為年金保
險每一年給付多低於六百萬元,因此,幾乎課不到年金險的稅。
財政部官員表示,由於遺產及贈與稅法並沒有明文規定要對年金保險的這一塊課稅,而如
果最低稅負的法律如此訂定,對年金保險確實有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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