強制執行的流程

看板money (賺錢)作者 (新年新希望~)時間17年前 (2008/01/09 17:26), 編輯推噓0(000)
留言0則, 0人參與, 最新討論串1/1
強制執行之目的在於滿足債權人之債權。債權人於取得執行名義後,若債務人不自動履行 ,則經由債權人之聲請,透過國家公權力之運用,以實現債權人之債權,此即為強制執行 。而由於一般社會上對不動產之重視,常較動產為高,因此不動產之執行,成為金錢債權 之債權人重要取償對象。以下將簡介不動產之強制執行流程。 一、強制執行債權人需先取得執行名義:執行名義之種類,以法律有規定者為限,依強制 執行法(下稱本法)第四條第一項規定,執行名義之種類有六種,分別為 1.確定之終 局判決。2.假扣押、假處分、假執行之裁判及其他依民事訴訟法得為強制執行之裁判( 關於其他依民事訴訟法得為強制執行之裁判,例如:支付命令、確定訴訟費用之裁定等) 。 3.依民事訴訟法成立之和解或調解。4.依公證法規定得為強制執行之公證書。5 .抵押權人或質權人,為拍賣抵押物或質物之聲請,經法院為許可強制執行之裁定者。 6.其他依法律之規定,得為強制執行名義者(例如:本票裁定強制執行、非訟事件費用 之裁定、仲裁判斷等)。 二、由債權人具狀向執行法院聲請強制執行:強制執行係為實現私權,因此私人權利之實 現,是否需國家公權力介入,應尊重權利人之意思,故需債權人之聲請始得為之。而聲請 強制執行時除具狀附上相關證明外,另需繳納千分之七執行費及郵票費等規費。 三、囑託地政機關為查封登記:供強制執行之財產權,其取得、設定、喪失或變更,依法 應登記者,為強制執行時,執行法院應即通知該管登記機關登記其事由,強制執行法第十 一條參照。就不動產之查封登記而言,實務上執行法院常以公函方式,囑託地政機關為查 封之登記。 四、債權人引導法院人員至現場執行查封行為:不動產之查封,在於禁止債務人就查封物 為處分,因此查封一經實施,即生效力。而已登記之不動產,執行法院應先通知登記機關 為查封登記,其通知於查封行為實施前到達登記機關時,亦發生查封之效力。 五、通知行使抵押權:存在於抵押物上之抵押權,因拍賣而消滅,本法第九十八條第三項 參照,因此執行法院進行拍賣程序時,會依法通知抵押權人行使權利。 六、囑託測量: 不動產之現況,與不動產之拍賣價格息息相關,因此現場查封時會囑託地政機關進行測量 。另執行法官或書記官,亦會對不動產之實際狀況、占有使用情形或其他權利關係加以調 查。 六、鑑價程序:不動產價值,不易確定,故拍賣不動產時,執行法院會命鑑定人就該不動 產估定價格,實務上常囑託不動產所在地之地政、工務及稅捐機關為之。若拍賣不動產時 ,執行法院未命鑑定人估價,而逕行決定拍賣價格,則其執行程序即屬違法。 七、核定拍賣最低價額及酌定保證金:執行法院於核定底價時,為兼顧債權人及債務人之 權益,通常會詢問債權人及債務人之意見,以免底價過高或過底損及雙方權益,但最終核 定底價之權為執行法院。又執行法院於核定拍賣最低價額時,通常亦會酌定保證金。 八、拍賣公告 、通知:為使一般人均能事先明瞭拍賣相關事項,故執行法院拍賣不動產 時應先期公告,另應通知債權人及債務人於拍賣期日到場,如有優先承買人或他項權利人 ,亦得通知。 九、拍定:不動產之拍賣定有最低價,若應買人之所出之最高價,超過底價或等同底價, 即為拍定。若未達拍賣最低價額者,為未拍定。未拍定,則依強執法第九十一條第一、二 項規定由債權人承受,債權人不願承受者,再減價拍賣二次,共計於三次拍賣後,仍無法 拍定,即依強制法第九十五條第一、二項規定為特別拍賣程序。 十、通知優先購買權人行使權利:不動產經拍定或交債權人承受時,執行法院知有優先承 買權利人者,得通知期於法定期限內是否願意承買。 十一、繳交價款:不動產經拍定後,買賣契約成立,買受人即應按拍定之價金,交付於法 院。 十二、塗銷查封、抵押權登記:依本法第九十八條第三項規定,存在於抵押物上之抵押權 ,原則上會因拍賣而消滅,故拍定後執行法院會函請地政機關塗銷查封及抵押權登記。 十三、發權利移轉證明書:拍賣之不動產,買受人繳足價金後,執行法院應發給權利移轉 證書及其他書據。拍賣之不動產,買受人自領得執行法院所發給權利移轉證書之日起,取 得該不動產所有權,債權人承受債務人之不動產者亦同。 十四、製作分配表、定期分配及領取價款:拍定後,執行法院會依法製作分配表、定期分 配及通知債權人領取價款。 十五、點交:買受人自領得執行法院所發給權利移轉證書之日起,取得該不動產所有權, 因此若債務人拒絕將不動產交出,則拍定人得依法聲請點交以解除債務人之占有。 強制執行之目的在於實現債權人之債權,而金錢債權之滿足,又以拍賣不動產最為常見, 以上對拍賣不動產之流程簡述,在希望能使讀者對此拍賣不動產之流程有概括的認識。 ------ 一、管轄:要執行的財產必須在法院轄區內,才可以向該法院聲請強制執        行。   二、要提出執行名義的文件:    (一)判決書及其確定證明書。    (二)准予假執行之判決書或准予假扣押、假處分之裁定書。    (三)訴訟上成立的和解或調解。    (四)公證書(載明可以逕受強制執行者)。    (五)拍賣抵押物或質物的裁定書以及抵押權設定契約書、他項權利證       明書、借據或本票、支票。    (六)其他依法律規定,可以強制執行的文件,如支付命令及其確定證       明書。    程序   一、書寫強制執行聲請狀:司法狀紙可向法院聯合服務中心購買。書狀中 必須寫明聲請人及債務人現在的住居所,使自己及債務人能收到通知 , 不要寫空的戶籍地住所。如果無法收到通知,還要進一步查明現在 住居所,以便送達。書狀中最好寫上債權人的電話,以便緊急聯繫之 用。書狀中要說明聲請強制執行的意旨以及債權數額。   二、要附送執行名義的文件正本。   三、繳納執行費:執行費是債權額的千分之七,但執行標的金額或價額未           滿新台幣五千元者免繳執行費。繳納處所在法院收費處           ,並取得繳款收據。   四、並繳納供送達之雙掛號郵票十份,多退少補。   五、上列手續辦好後,要將聲請狀,執行名義的文件、執行費收據以及郵     票,一併送法院收發室即可。   六、所要查封拍賣的債務人財產,其產權證明文件要附在聲請狀中提出來     。以後還要導引執行人員到現場查封。   七、查封以後,民事執行處會委託公家機關,如台北市政府地政處及工務     局鑑價,有時也會委託信用可靠的法人鑑價。債權人要先繳鑑價費用     。鑑價費也是執行費之一,將來可優先受償。債權人及債務人對於此 項鑑價可以表示意見,但僅供法官參考,法官會酌量各種情況定底價 。   八、拍賣日期一定會事先公告於法院公告欄及刊登報紙。刊登報紙必須債     權人先出錢刊登,登報費也是執行費之一,將來可優先受償。債權人 最好刊登於銷路廣大的日報上,使更多人知道前來投標。   九、拍賣時會公告底價及保證金。保證金應向台灣各地銀行購買本票、支     票或匯票,連同標單投入票匭,由出價最高者得標。得標者必須在一     星期內繳足價金,否則保證金會被沒收,將來再開標時,如低於此價 ,還要賠償差額。   十、拍定後如果有優先購買權人,則暫緩繳款,要先詢問優先購買權人是     否願意以此價款購買,如果願意,就必須先由他購買,拍定人就不能 承購而應領回保證金。優先購買權人如果不願意承購,才由得標人承 購。    債權人主導及協力   一、民事強制執行的主導人是債權人,法院只是介入公權力,以完成保障     債權人的財產權為目的。因此執行程序中,在在需要債權人導引並協     力。切勿以為法院應該包辦一切執行程序,置身事外。   二、債權人所主導的主要事項為查報債務人財產及其使用狀況,如有無出     租,出租情況,查封時要導引至現場,陳報債務人地址,如無法送達     ,還要提出債務人戶籍謄本。   三、外出執行時,法院執行人員一律乘坐法院的公務車,債權人不必另雇     車輛或負擔交通費。   四、在執行程序進行中,債務人祇要與債權人和解,由債權人撤回執行,     就可終結強制執行程序。如以書狀撤回者,應注意撤回狀上所蓋印章     必須與原來強制執行聲請狀相同,否則應附送印鑑證明書或親自前來     民事執行處聲請撤回 ,由書記官記明筆錄。   五、不動產的拍賣,每股都將當天所要拍賣的案件,同時投標,且集中投     入同一標匭。任何人都不知道何人投何標,標價若干。又當場開標,     馬上決定各筆得標人,當場影印標單公告之。任何人都無法圍標、壟     斷或勾結。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40.112.5.83
文章代碼(AID): #17X9D95R (money)
文章代碼(AID): #17X9D95R (money)