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轉錄]Re: [問題] 卡債相關問題?欠債約近二百 …

看板money (賺錢)作者 (新年新希望~)時間17年前 (2008/02/16 21:57), 編輯推噓1(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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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文轉錄自 creditcard 看板] 作者: DUKEYANG (沿投) 看板: creditcard 標題: Re: [問題] 卡債相關問題?欠債約近二百萬! 時間: Thu Sep 21 11:02:10 2006 親愛的,我們的財產結不結婚? 結婚前,有比挑婚紗更重要的事;結婚後,也有你不可不知的財產權益。你和另 一半討論過夫妻財產問題嗎?怎樣保障自己的財產? 康健雜誌 83期 文.張靜慧 攝影.陳德信 http://www.commonhealth.com.tw/content/083/083260.asp 我們結婚吧!」當一對情侶決定牽手一生,長輩開始忙著合八字、挑吉日, 小倆口忙著挑婚紗、婚戒、安排蜜月旅行,很少有人會想到「殺風景」的問題: 人結婚,財產結不結婚?結婚後,我的財產還是我的嗎? 「結婚很浪漫,但也應該是理性的行為,」台灣婦女團體全國聯合會創會理 事長、也是律師的尤美女提醒,夫妻恩愛時當然用不著法律,但誰保證自己一生 幸福美滿?「在恩愛時就應該知己知彼,了解婚後的權利義務關係、怎麼保障自 己,否則事到臨頭想補救,常常為時已晚。」 很多人認為,夫妻談錢、算帳太傷感情,但在漫漫婚姻路上,錢卻常是引發 口角的導火線。婦女新知基金會自民國83年開辦「民法諮詢熱線」以來,離婚、 夫妻財產問題就一直高居民眾詢問的前兩名。很多人在離婚或分居時,才警覺「 我的財產呢?以後的生活怎麼辦?」 「夫妻早點思考、溝通財產問題,了解法律規定,可以避免以後的紛爭,」 婦女新知基金會法案部主任田庭芳說。 Q1:結婚後,夫妻財產也自動「結婚」嗎?有別的制度嗎? 民國91年民法親屬編修訂,規定夫妻財產制度有「法定財產制」、「分別財產制 」及「共同財產制」三種 婦女新知基金會法案部主任田庭芳說,很多人誤以為結婚就代表財產從此合而為 一、不分你我,其實並非如此。 以台灣絕大多數夫婦採用的「法定財產制」來說,夫妻各自名下的財產各自擁有 ,可以自由處置,例如先生名下的存款、車子,婚後仍是先生的,太太名下的股 票、房子要買賣,也不需經先生同意。 雖然在「法定財產制」中,夫妻財產各自擁有,但當婚姻關係消滅(如離婚、配 偶去世)或改用其他財產制度時,婚後財產少的一方,可以要求財產多的一方給 付差額的一半,以保障經濟弱勢的一方,稱為「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 例如陳氏夫婦要離婚,陳先生全部的財產扣掉婚前財產、債務、贈與、繼承、慰 撫金,最後剩100萬,而陳太太剩50萬,則陳太太可向先生要求25萬 ([100-50]÷2=25)。如果陳先生的財產計算出來是負債50萬,而太太有50萬 ,那麼陳太太不必負擔丈夫的債務,陳先生的財產以零計算,只能向太太要求 25萬([50-0]÷2=25)。 而「法定財產制」和「分別財產制」最大的不同,是「分別財產制」沒有剩餘財 產分配的問題,也就是說,即使離婚或配偶過世,雙方財產依然井水不犯河水, 財產少的一方不能要求分對方的財產。 Q2:哪一種夫妻財產制度比較好?該怎麼選擇? 尤美女律師認為,三種制度沒有好壞的分別,「了解法律的內容、權利義務,跟 你的另一半討論,選擇最適合你們的,」她建議。 她舉出幾種適合「分別財產制」的情況供參考: 1.夫妻經濟獨立,只想當對方精神上的伴侶,不想有財務上的牽扯; 2.伴侶對家庭沒有多大貢獻,離婚或自己去世時不想讓他分配剩餘財產; 3.另一半資金流動大、從事高風險投資、收入大起大落,可要求對方去辦分別財 產,以免可能影響自己以後的剩餘財產分配權益。 此外,如果發現對方不當減少婚後財產(如轉移資產給外遇對象)、破產、不負 擔家庭生活費等,可以請求法院宣告改用「分別財產制」。 婦女新知基金會法案部主任田庭芳認為,民法親屬編修正後,對夫妻雙方都算公 平,因此即使沒有特別去辦分別或共同財產制,「法定財產制」已對雙方都有保 障。 Q3:法律對家庭主婦(主夫)的財產有什麼保障? 家庭主婦、主夫操持家務,辛苦卻沒有收入,往往得向另一半伸手要錢。現在民 法親屬編增加了「自由處分金」的規定:採用「法定財產制」的夫妻,可以在家 庭生活開銷以外,協議一定的金額,給先生或太太自由處分,單薪或雙薪家庭都 適用。 例如張太太是家庭主婦,她可以跟先生協議,每個月除了家用以外,再給她1萬 元自由使用,她想花掉、存起來、孝敬父母都可以自己決定。 尤美女指出,「自由處分金」一方面是肯定家務勞動的價值,更重要的是讓雙方 都能經濟獨立,進而人格獨立、平等。 至於「自由處分金」多寡,夫妻可以自行協議、量力而為。「當然不用把家事一 樣一樣算錢,否則就淪為僱傭關係了,」尤美女說。 不過,她還是鼓勵夫妻雙方都有工作、收入,「畢竟自己賺的錢最可靠,比期待 另一半給你有保障。」 而當婚姻關係消滅時,「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見Q1)也可以保障經濟弱勢的 一方。 沒收入或收入少的一方可能希望採用「共同財產制」,好處是對方賺的,自己都 能分一份,但缺點是債務也要共同負擔,例如先生經商失敗負債,太太名下房子 可能被查封拍賣。尤美女提醒,假設配偶財產少、債務多,用「共同財產制」不 一定有保障。 Q4:家庭生活費用應該怎麼分攤? 家庭生活費用應由夫妻共同負擔,兩人可依經濟能力、家事勞動參與或其他情事 分擔。 例如王先生的收入多,可以出60%的生活費,王太太收入少,就負擔40%;若王 太太是家庭主婦,則王先生應負擔全部實際生活費支出,王太太則負擔家務。 理財作家夏韻芬建議用「共同戶頭」的概念支出家庭生活費:夫妻協調好數字, 每月各自提撥到一固定戶頭,所有的生活費、貸款、子女教育、孝敬父母、紅白 帖等共同開銷,全由這個戶頭支出,夫妻可以輪流記帳。 至於提撥到固定帳戶後剩下的錢,夏韻芬認為可以自由處理,「這等於把私房錢 去污名化,每個人都有一些夢想,正好可以用這筆錢完成,又不影響家庭經濟。」 Q5:我有義務替配偶還債嗎? 除了「共同財產制」外,夫妻的債務各自負擔,夫債不用妻還,妻債夫也不用還 ,債權人也不可查封拍賣配偶的不動產。但地下錢莊、討債公司卻往往向債務人 的配偶要債,這是違法的。 但須注意連帶保證人的責任。「法定財產制」雖然規定財產各自擁有,債務各自 負擔,但是如果替配偶作保(當連帶保證人),萬一將來配偶還不出錢,銀行就 會依連帶保證的規定要求自己替配偶償還債務,自己名下的房子也可能被銀行查 封拍賣還債。 而且連帶保證人的償債責任,不會因為離婚而自動消滅。尤美女律師建議,當保 人前要考慮清楚風險,離婚時一定要要求換保人(可在離婚協議書上寫清楚), 否則如果前夫、前妻沒繳貸款,保人還是有償債責任。 Q6:怎麼辦理「共同財產制」或「分別財產制」? 辦理「共同財產制」或「分別財產制」,夫妻可在婚前或婚後,用書面訂立契約 (列出目前財產),一起到居住所在地的法院登記,並登報公告,如果搬家到非 原來登記法院管轄的地方,則須至新管轄法院補登記。若改用其他財產制度,也 必須重新辦理。 http://www.commonhealth.com.tw/content/083/083260.asp 法律諮詢 內政部保護您專線:113 各縣市政府服務中心、調解委員會 婦女新知基金會 民法諮詢熱線:(02)2502-8934 法律扶助基金會:(02)6632-8282 ※ 編輯: DUKEYANG 來自: 163.20.88.1 (09/21 15:16)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40.112.5.83

02/23 15:53, , 1F
好文....
02/23 15:53, 1F
文章代碼(AID): #17jkl3Z8 (mone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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