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問題]關於這次演唱會薪水問題
有關這次的事件
有幾條相關的法律
可以給大家參考
有關積欠工資的部分,
參考勞基法第二十七條:雇主不按期給付工資者,主管機關得限期令其給付。
意思是說,工資如果要不到,請趕快找勞工局,說明你的狀況。
勞工局除了可以依法行文命令公司立刻給付之外,
還可以依勞基法第七十九條對公司開兩千至兩萬的罰鍰,
如果罰過還是不還,還可連續開罰。(看你的薪水比較多還是被罰的比較多)
至於這位leolee2007tw或Leo Lee 小韋
您說您是"個人仲介"
請問您有申請立案嘛?
您是一人公司嘛?
您有從仲介過程中獲得利益嘛?
如果您沒有申請成為就業服務機構就進行仲介,
依照就業服務法第三十四條第二項:未經許可,不得從事就業服務業務。
可依法處新台幣三十萬元以上一百五十萬元以下罰鍰(就業服務法第六十五條)
這位應該叫李先生的朋友,
如果您"真的"是個人仲介
而不是公司的人的話,您所受的損失是很可觀的歐
您確定要擔這個風險,幫公司檔這個子彈嗎?
各位權益受損的朋友
如果有意願的話
可以就這兩點進行檢舉
打電話至勞工局(看來是再台北市,請打台北市勞工局,或1999請他們轉)
告知有
1.積欠薪資
2.違法仲介
再請他們開罰處理
在這裡跟個人仲介爭論沒什麼意義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14.42.164.227
※ 編輯: FFWillie 來自: 114.42.164.227 (08/03 16: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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