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意] 清明假期應加倍 北市勞動局報您知
國人重視飲水思源、慎終追遠,適逢清明節日,假期怎麼放?工資如何給?是勞工朋
友與事業單位相當關心的問題。臺北市政府勞動局陳業鑫局長表示,依勞動基準法第37條
暨其施行細則第23條規定,婦女、兒童節合併休假日〈民族掃墓節前一日〉及民族掃墓節
(清明節)皆為應放假之休假日。
北市勞動局勞動基準科葉建能科長表示,今(102)年清明節為4月4日及前一日4月3
日之婦女、兒童節合併休假日,凡適用勞動基準法之事業單位均應依法給予員工休假,且
工資照給。惟事業單位如係比照人事行政局之行事曆放假者,得依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公
布行事曆,形成4月4日至5日連續放假2日,亦屬可行。如事業單位徵得勞工同意於該休假
日出勤,即應加倍給付工資;至該休假日如經勞資雙方協商同意與其他工作日對調,勞工
於該日(4月3日、4日)出勤,則無需加倍發給。事業單位應事先與勞工說明國定假日調移
事宜並公布調移後之休假日,以免勞資雙方造成誤解。
自民國102年1月1日起,月薪制人員基本工資仍維持18,780元,時薪制人員自102年1
月1日起基本工資已調漲為時薪109元,因此時薪人員於休假日出勤者,雇主應加倍發給工
資,即時薪至少為218元(109元×2)以上,方符合規定。事業單位或勞工朋友如有疑義
者,請向地方主管機關尋求協助,北市民眾亦可利用1999專線向勞動局勞動基準科洽詢,
以維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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