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覆] 法規 36

看板pharmacist (藥學生/藥師)作者 (愛你~~)時間16年前 (2009/08/04 16:13), 編輯推噓1(1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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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 36] 有關藥師執業執照之發給,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向中央衛生主管機關送驗藥師證書,申請登記,發給執業執照 (B)經撤銷藥師執照未滿6個月者,不得發給執業執照 (C)向所在地直轄市或縣(市)衛生主管機關送驗藥師證書,申請登記,發給執業執照 (D)經撤銷藥師執照未滿2年者,不得發給執業執照 考選部公佈之原答案(C) 想請教各位(C)選項的直轄市或縣(市)衛生主管機關 ^^^^ ^^^^^^^ 因為藥師法第七條- 藥師應向執業所在地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申請執業登記,領有執業執照, 始得執業 ^^^^^^^^ 之前也有碰過在主管機關和衛生主管機關上嚼文字的, 所以才覺得這選項應該也是錯誤! 不知道大家的想法如何呢? (((謝謝大家~~~^^)) [理由來源之文獻課本與頁數]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23.192.189.231

08/04 21:44, , 1F
如果你去研究它們的主管機關指向....最後是同一個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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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8/04 21:45, , 2F
所以有差嗎?XD
08/04 21:45, 2F

08/05 22:17, , 3F
sorry啦~~是真的有碰過這種題目,被說錯,所以才會特別注意XD
08/05 22:17, 3F

08/05 22:19, , 4F
是知道都是同一個單位啦~but法規總是咬文嚼字,一字差好像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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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8/05 22:19, , 5F
不一樣 XDDD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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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代碼(AID): #1AT-seYp (pharmacis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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