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情報] 藥師執業登記及繼續教育辦法(1/6號最新)

看板pharmacist (藥學生/藥師)作者 (小貓咪)時間16年前 (2010/01/07 10:15), 編輯推噓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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藥師執業登記及繼續教育辦法 第 一 條 本辦法依藥師法(以下稱本法)第七條第三項及第四項規定訂定之。 第 二 條 藥師申請執業登記,應檢具文件如下: 一、申請書。 二、藥師證書正本及其影本一份(正本驗畢後發還)。 三、身分證明文件影本一份。 四、最近三個月內之一吋正面脫帽半身照片二張。 五、執業機構出具之證明文件。 六、執業所在地藥師公會會員證明文件。 七、繼續教育證明文件。 前項申請,經審查通過,由執業所在地主管機關發給執業執照(以 下稱執照)。 第 三 條 藥師辦理執照更新,應於執照效期屆至日前三個月內,檢具下列文件,向執業所在地主管機關申請: 一、申請書。 二、原領執業執照。 三、最近三個月內之一吋正面脫帽半身照片二張。 四、最近六年內接受繼續教育達一百五十點之證明文件。 第 四 條 本辦法施行日前領有執照,且其後連續執業或雖因執業異動致中斷執業未達一個月者,以本辦法施行日為每六年應辦理執照更新之起算日。 前項因執業異動致中斷執業一個月以上者,以再行執業日為每六年應辦理執照更新之起算日。 執照之效期自前二項起算日起六年,地方主管機關應載明於執照上。 第 五 條 首次申請執業之藥師,其藥師考試及格未逾五年者,得免檢具繼續教育證明文件;逾五年者,應檢具申請日前一年內接受繼續教育二十五點以上之證明文件。 藥師因執業異動,致中斷執業一個月以上者,於再行執業時,準用前項之規定。 第 六 條 藥師執照因滅失或損壞申請補發、換發,應檢具下列文件,向執業所在地主管機關辦理: 一、申請書。 二、最近三個月內之一吋正面脫帽半身照片二張。 三、切結書或已損壞之原執照。 前項補發、換發之執照,其效期與原發執照同。 第 七 條 藥師於執照效期內,因辦理異動登記致換領執照時,其效期與原執照同。 第 八 條 得採認為本法第七條第二項所定藥師執業應接受之繼續教育,其課 程內容如下: 一、衛生及消費者保護相關法規。 二、藥品優良調劑作業準則、優良藥事執業及藥品、藥歷管理。 三、藥事倫理、性別議題與人文社會學及感染控制有關課程。 四、特定人口群之調劑與用藥諮詢。 五、用藥安全防護、監測、管理及藥害救濟。 六、藥品調劑與用藥諮詢。 七、病人用藥教育。 八、藥物資訊與資訊科技應用。 九、中藥、化粧品、健康食品、特殊營養食品有關課程。 十、藥物研發、製造及藥物經濟有關課程。 十一、其他與醫療藥事保健有關課程。 第 九 條 各機關(構)、團體辦理繼續教育(以下稱辦理機構),應檢具課 程名稱、時數、內容摘要、講師學經歷等資料,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審查認定。 辦理機構應於辦理繼續教育後七日內,檢具學員名冊,向中央主管 機關申請登錄,並發給積點證明文件。 前二項審查認定及登錄業務,中央主管機關得委託民間專業機構或 團體辦理。 第 十 條 繼續教育以積點計,其規定如下: 一、面授、實習課程,每小時以一點計;授課人員,每小時以五點計。 二、參加有公開徵求論文及具審稿機制之年會、學術研討會或國際學術研討會,每小時以二點計;發表口頭論文第一作者每篇以三點計、壁報論文第一作者、其他作者每篇分別以三點、一點計;特別演講或教育演講人員,每次以十點計。 三、參加有公開徵求論文及具審稿機制之學術研討會,每小時以一點計;發表論文、壁報之第一作者、其他作者每篇分別以二點、ㄧ點計;特別演講或教育演講人員,每次以三點計。 四、參加經醫院評鑑合格之醫院或醫藥院校特別演講、教學醫院臨床討論或專題演講,每小時以一點計;報告或演講人員,每次以三點計。 五、參加網路繼續教育者,每次(小時)以一點計。 六、參加藥事、藥學相關雜誌通訊課程者,每次(小時)以二點計。 七、在國內外藥事、藥學具審稿機制之相關雜誌發表有關藥事、藥學原著論文者,第一作者或通訊作者每篇以十六點計,第二作者、其他作者每篇分別以六點、二點計;發表其他類論文者,積點數減半。 八、在國內外大學或研究所進修專業相關課程者,每學分以五點計。 九、衛生教育推廣講授者,每次以一點計。 十、在國外執業或開業者,每年以三十點計。 十一、至國內外藥事、藥學專業研究機構短期進修者(累計一週內),每日以二點計;長期進修者(累計一週以上),每週以五點計。 於離島地區執業者,參加前項有關在國外開業或執業以外之繼續教育,其積點一點得以二點計;於偏遠地區執業者,其積點一點得以一點五點計。 第十一條 繼續教育之積點屬前條第一項第一款之面授、實習課程者,不得低 於繼續教育總積點數百分之六十,屬其他各款者,任一單項不得高於百 分之二十。 第十二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 --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220.138.162.60 ※ 編輯: hippopofox 來自: 220.138.162.60 (01/07 10:19)
文章代碼(AID): #1BHKEgmv (pharmacis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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