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覆] 法規 02

看板pharmacist (藥學生/藥師)作者 (康欸)時間14年前 (2011/08/02 13:58), 編輯推噓10(10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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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整題目與選項] 某醫師將藥品使用於非核准適應症(off label use),而生藥害,應否准予申請藥害救 濟? (A) 醫師審酌用藥,即使係off label use,應屬正確使用藥品,應予藥害救濟 (B) 係off label use,應不得申請藥害救濟 (C) 屬正當用藥而生藥物不良反應,應予藥害救濟 (D) 未獲賠償時應予藥害救濟 [考選部公佈之原答案] B [應修正之答案] A [理由與題目爭議處] 藥害救濟法 第十三條: 有下列各款情事之一者,不得申請藥害救濟: 一、有事實足以認定藥害之產生應由藥害受害人、藥物製造業者或輸入業 者、醫師或其他之人負其責任。 二、本法施行前已發見之藥害。 三、因接受預防接種而受害,而得依其他法令獲得救濟。 四、同一原因事實已獲賠償或補償。但不含人身保險給付在內。 五、藥物不良反應未達死亡、障礙或嚴重疾病之程度。 六、因急救使用超量藥物致生損害。 七、因使用試驗用藥物而受害。 八、未依藥物許可證所載之適應症或效能而為藥物之使用。但符合當時醫 學原理及用藥適當性者,不在此限。 九、常見且可預期之藥物不良反應。 十、其他經主管機關公告之情形。 而根據藥害救濟基金會網站發布的公告: http://www.tdrf.org.tw/ch/02_affair/aff_01_main.asp?bull_id=4231 ..在原有的制度下,藥品如未依許可證所載之適應症或效能而使用,受害者無法獲得藥害救 濟給付,但依新修正條文,對未依照藥品許可證所載之適應症或效能使用藥品(即適應症 外使用藥品),只要符合用藥當時之醫學原理,並具用藥適當性,民眾就仍可依法申請藥 害救濟,至於是否給予藥害救濟給付,仍必須由「衛生署藥害救濟審議委員會」審議。.. 因此off label use所生藥害仍然有管道可以申請藥害救濟,而非如選項(B)所示無法申 請。其中(A)選項雖然不是百分之百正確,但可以知道答案絕對不會是(B)。 [理由來源之文獻課本與頁數]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網站-藥害救濟法 http://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L0030023 財團法人藥害救濟基金會網站 http://www.tdrf.org.tw/ch/00_home/home.asp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40.112.212.51

08/02 14:00, , 1F
康ㄟ,這題一定要申覆的啦!!!
08/02 14:00, 1F

08/02 14:02, , 2F
一定要給的啦>"<
08/02 14:02, 2F

08/02 14:03, , 3F
請問如果改答案的話寫B是不是就錯了= =
08/02 14:03, 3F

08/02 14:04, , 4F
應該要送分吧,這是五月才改的法規
08/02 14:04, 4F

08/02 15:14, , 5F
我寫C
08/02 15:14, 5F

08/02 15:15, , 6F
矬控oC好像也可以...
08/02 15:15, 6F

08/02 15:15, , 7F
一定是A
08/02 15:15, 7F

08/02 15:16, , 8F
耶 加分
08/02 15:16, 8F

08/02 19:32, , 9F
這題多點人申覆有機會過
08/02 19:32, 9F

08/02 22:03, , 10F
GOGO~~
08/02 22:03, 10F

08/02 23:03, , 11F
我也寫C~~~
08/02 23:03, 11F

08/04 17:29, , 12F
今年改的 應該會給分拉
08/04 17:29, 12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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