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問題] 診所簽約~其中一條: 離職條款
一般而言
診所如果開得條件不錯
老闆也nice
基本上根本不會擔心找不到藥師
就直接依勞基法來玩就可以了
根本不會想這些奇怪的規定
所以除非你覺得這家診所開的條件很吸引你
(老實說條件好的話也不用訂這種怪規定了)
否則建議你還是慎重考慮
免得以後想換工作時不好走
※ 引述《goodbye ("挫折"常是難以啟齒的)》之銘言:
: ※ 引述《vincentsoon (小順仔)》之銘言:
: : 各位大大好~
: : 小弟最近要與某診所簽一年的約
: : 其中有一條:
: : ● 約滿若不續約,離職前3個月要先告知,並且要找到下一個藥師,才能離職
: 約滿若不續約,離職前3個月要先告知 如果未告知要等找到下個藥師才能離職
: 這是妳的職業道德 妳沒跟人家說突然走是妳不對
: 如果約滿若不續約,離職前3個月有先告知, 都給他們三個月還找不到人
: 是沒用心找 還是他自己的診所有問題?
: 應該這樣改對大家公平
: : 這樣的條款應該不能簽吧?
: : 因為如果對方一直找不到人的話,我不就要一直被綁住嗎?
: : 有大大建議怎麼修改較好嗎?
: : 謝謝各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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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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