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閒聊] 藥師法第11條條文修正草案相關文書
看板pharmacist (藥學生/藥師)作者nicolesanar (艾薾芙)時間12年前 (2013/10/31 20:14)推噓3(3推 0噓 2→)留言5則, 4人參與討論串1/2 (看更多)
這個內容我看到好幾天了,想說藥師板一直沒有轉貼這個資訊,所以貼一下內容。
(雖然還沒定案)
P.S. 小風板主如果覺得不妥請幫刪,謝謝。
李慶華版藥師法第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內容如下:
http://ppt.cc/-oaw
「機構間的支援或經事先報準者不在此限」……(=ˇ=)
「機構間的支援或經事先報準者不在此限」……(=ˇ=)
「機構間的支援或經事先報準者不在此限」……(=ˇ=)
比一下醫師法和護理人員法的執業規範部分。
醫師法
第 8-2 條
醫師執業,應在所在地主管機關核准登記之醫療機構為之。但急救、醫療機構間之會診、
支援、應邀出診或經事先報准者,不在此限。
護理人員法
第 12 條
護理人員執業,應在所在地主管機關核准登記之醫療機構、護理機構或其他經中央主管機
關認可之機構為之。但急救、執業機構間之支援或經事先報准者,不在此限。
……雖然八字還沒一撇,可我個人看到這個草案提議有囧到。
聽說醫師們對於這個草案的支持度……BJ4 你知道的。
以下是不負責任的情境模擬圖
終於……唔哦哦哦哦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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