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問題] 調劑失誤病患提告訴一問
只是單純就案例討論 沒有其他意思
※ 引述《johnnyjaiu (人若犯我 加倍奉還)》之銘言:
: ※ 引述《stillPP (PP)》之銘言:
: 前文述刪
: : 1.假若真的是拿錯
: : 並且拿錯這種類似成分還有適應症咳嗽藥以至上法庭的事件多嗎?
: : 如果懲處的話大概會是什麼樣的狀況?
: : 會是罰款?刑罰?民法?還是?...
: 恩,只是想討論法律方面的東西~
: 藥師法第十七條
: 藥師調劑,應按照處方,不得錯誤,如藥品未備或缺乏時,應通知原處方
: 醫師,請其更換,不得任意省略或代以他藥。
按這條說"藥師調劑,應按照處方,不得錯誤",基本上醫師處方開什麼就要給什麼藥物
不能更改.依健保法,這個案例的話可能會有以B藥代A藥(處方A藥)的疑慮,如果要追究
的話可能會被健保署計點,追回給付再加上懲罰性賠償.要再追溯的話可能還可以告詐欺.
但是如果,我只是討論,如果上傳出去的藥品是就是B藥(處方為A藥),而原處方又沒註明
不可取代,那則可以用以同成分同樣劑型藥物替代來解套.
(不過很可惜剛剛查了一下Eaco好像是dextromethorphan單方,而medicon-A是複方,很難
掰過去...)
: 藥師法施行細則第十四條
: 本法第十七條所稱他藥,指不同成分、含量、劑量或劑型之藥品而言。
: 藥師法第二十二條
: 違反第七條第一項、第二項、第九條第一項、第十條第一項、第十二條至
: 第十四條或第十六條至第十九條規定者,處新臺幣二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
: 罰鍰。
: 另
: 藥師法第二十一條
: 藥師有下列情事之一者,由藥師公會或主管機關移付懲戒:
: 一、藥師未親自執業而將證照租借他人使用者。
: 二、業務上重大或重複發生過失行為。
這邊所示"業務上重大過失行為",在法規裡其實都沒清楚寫明何謂重大過失,並沒有清楚定
義,所以不能單就藥師調劑錯誤來說該藥師發生重大過失,我個人認為其調劑錯誤應該由該
醫事機構或藥師公會組成委員會來究責,並報請主管機關裁決,才算公允.
然而如果該病患因為此次誤用B藥而造成嚴重藥物不良反應,其嚴重不良反應我記得在藥害
救濟法裡有一些定義,諸如死亡或是障礙,我想也可以這樣來究責.
不過此案例好像目前也沒有嚴重不良反應,所以應該也不能援用這條.
: 三、明知為偽藥或禁藥而販賣者。
: 四、利用業務機會之犯罪行為,經判刑確定。
: 五、藉其藥事專業身分為產品代言,而背書、影射產品具誇大不實之效能
: ,致有誤導消費者誤信廣告內容而購買之虞者。
: 六、違反藥學倫理規範者。
: 七、前六款以外之其他業務上不正當行為。
: 假如確實是發錯藥成立的話,應該是罰鍰+懲戒(or not)吧?
: 有誤請指正~
我想如果這個案例要解決的話,我想要賠錢是免不了的,而且只是單純的調劑錯誤,勇敢認
錯我想是最好的解決方法,看完後我也想去公會保保險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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