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買賣不破租賃」!?
關於「買賣不破租賃」這個說法乃依據原[民法]第425條「所有權的移轉不破
租賃」之規定,意思是:如先有租賃契約存在(房客也搬進去居住了)則屋主之後
的所有權移轉(房屋買賣),房客仍可繼續居住到租約期滿為止。
但,民法已於民國88年對其適用範圍作了限制,將不定期租賃契約及逾五年定期
租賃契約而未經公證者排除在外。
也就是說假設雙方簽訂的租約是不定期租賃契約,或是五年以上定期租約,未經
法院公證者,房客就不可以租賃契約立約在先,並以已搬入居住為由,對抗新的
房屋所有權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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