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 租屋時的定金在不租時可以拿回來嗎?
1.請問到底是定金還是訂金?
2.看屋時如果滿意想要租通常會先給房東定金
然後擇日帶更多錢來付租金和押金,並簽約
(1)可是如果許多細節在簽約時談不攏
譬如:房東要保證人放棄先訴抗辯權
房屋不得轉租
押金月數
有糾紛時房客要幫房東付訴訟費用
租屋的日期(何年何月何日至何年何月何日)
繳交房租的時間(期限)
到期不搬的罰金
缺少應附的家具
電費一度五元不合理
有糾紛時以哪一個法院作為審理法院.....等等,族繁不及備載
(2)或是要簽約前才發現屋子有瑕疵
譬如:屋子會漏水
浴室蓮蓬頭水太小
馬桶不通
之前說好要附的家具變空頭支票
曾發生凶案......等等,族繁不及備載
這時雙方不合意,無法成立契約,那麼之前交給房東的定金可以拿回來嗎?
是依據那一條法律呢?
謝謝!
※ 編輯: belle 來自: 140.122.228.63 (07/11 23: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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