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問題] 契約版本
※ 引述《yjuchien (結束)》之銘言:
: 最近跟朋友找了一層公寓準備跟房東簽約了~~~
: 搜尋之間的文章好像書局上賣的契約版本對房客較沒有保障??
: 不知有經驗的人士可否說明那種版本的契約對房客較有保障(法院版、基本版....)
: 或是我買了一般書局上的契約還有注意什麼或補上去什麼的......
: 不想到時候簽完了契約但卻沒保障到~~~
: 還有想請問如果去法院公證的話一定要屋主本人嗎?因為他很忙
: 可以有其他的代理人跟我們一起去公證嗎?謝謝 ^^
文具店版豈止沒保障,根本就是吃人夠夠不平等條約!
如果三生有幸遇上這種願意協商契約內容的房東,當然以較中立的法院版為佳,
文具店版考慮都不用考慮直接丟垃圾桶了啦!
消基會和崔媽媽也有提供參考範本,請自行爬文或上網查,懶得貼了
公證當然可以請代理人辦理,如果請求人(你和房東都是)是自然人就比較單純,
不外乎攜帶請求人的印章、身分證件、房屋權狀、授權書..等資料,
反正你一定要先去法院拿張「公證請求書」回來填寫資料,
到時候順便問承辦人員不就得了?
不過我想請教為何想公證?
契約一經雙方同意就自動產生法律效力,
公證唯一的作用,只是恐怕遇上官司糾紛可不經訴訟程序直接聲請法院強制執行,
就算無公證,只要你有明文契約保障並據理力爭,相信惡房東也只敢扮紙老虎,
而且公證還要花錢,實務上其實也對房客不見得有利。
怎麼說?
因為可經由公證而強制執行的事項,不外下列幾項:
房東請求房客付房租之權利、房東因房屋受損請求房客賠償之權利、
房客請求返還押金之權利...等,
大多數的情況,房客都是居於舉證較不利的一方,
但一經法院強制執行,身為房客的你再提起訴訟,就算贏了可能也得不償失,
如果不公證,至少還有些許籌碼或緩衝期和房東協商。
但有種情況,公證的確是對房客比較有保障的,
那就是,如果你的契約超過五年或未定期限者,最好要公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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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第425條
出租人於租賃物交付後,承租人占有中,縱將其所有權讓與第三人,其租
賃契約,對於受讓人仍繼續存在。
前項規定,於未經公證之不動產租賃契約,其期限逾五年或未定期限者,
不適用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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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條文乃所謂買賣不破租賃,
因為你的租期過程可能產生的變數太大,若中途不幸遇上被轉讓、法拍等情事,
經過公證後即可主張此權利,讓你的租賃權利不致因房東易主而受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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