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問題] 契約版本

看板rent-exp (租屋經驗)作者 (拿滑鼠的工頭)時間18年前 (2007/03/14 22:07), 編輯推噓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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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yjuchien (結束)》之銘言: : 最近跟朋友找了一層公寓準備跟房東簽約了~~~ : 搜尋之間的文章好像書局上賣的契約版本對房客較沒有保障?? : 不知有經驗的人士可否說明那種版本的契約對房客較有保障(法院版、基本版....) : 或是我買了一般書局上的契約還有注意什麼或補上去什麼的...... : 不想到時候簽完了契約但卻沒保障到~~~ : 還有想請問如果去法院公證的話一定要屋主本人嗎?因為他很忙 : 可以有其他的代理人跟我們一起去公證嗎?謝謝 ^^ 文具店版豈止沒保障,根本就是吃人夠夠不平等條約! 如果三生有幸遇上這種願意協商契約內容的房東,當然以較中立的法院版為佳, 文具店版考慮都不用考慮直接丟垃圾桶了啦! 消基會和崔媽媽也有提供參考範本,請自行爬文或上網查,懶得貼了 公證當然可以請代理人辦理,如果請求人(你和房東都是)是自然人就比較單純, 不外乎攜帶請求人的印章、身分證件、房屋權狀、授權書..等資料, 反正你一定要先去法院拿張「公證請求書」回來填寫資料, 到時候順便問承辦人員不就得了? 不過我想請教為何想公證? 契約一經雙方同意就自動產生法律效力, 公證唯一的作用,只是恐怕遇上官司糾紛可不經訴訟程序直接聲請法院強制執行, 就算無公證,只要你有明文契約保障並據理力爭,相信惡房東也只敢扮紙老虎, 而且公證還要花錢,實務上其實也對房客不見得有利。 怎麼說? 因為可經由公證而強制執行的事項,不外下列幾項: 房東請求房客付房租之權利、房東因房屋受損請求房客賠償之權利、 房客請求返還押金之權利...等, 大多數的情況,房客都是居於舉證較不利的一方, 但一經法院強制執行,身為房客的你再提起訴訟,就算贏了可能也得不償失, 如果不公證,至少還有些許籌碼或緩衝期和房東協商。 但有種情況,公證的確是對房客比較有保障的, 那就是,如果你的契約超過五年或未定期限者,最好要公證! ---------------------------------------------------------------- 民法第425條 出租人於租賃物交付後,承租人占有中,縱將其所有權讓與第三人,其租 賃契約,對於受讓人仍繼續存在。 前項規定,於未經公證之不動產租賃契約,其期限逾五年或未定期限者, 不適用之。 ---------------------------------------------------------------- 此條文乃所謂買賣不破租賃, 因為你的租期過程可能產生的變數太大,若中途不幸遇上被轉讓、法拍等情事, 經過公證後即可主張此權利,讓你的租賃權利不致因房東易主而受損!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24.8.75.7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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