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討論] 合約到期的問題?

看板rent-exp (租屋經驗)作者 (夜色蒼蒼 星野茫茫)時間18年前 (2007/05/28 21:17), 編輯推噓0(000)
留言0則, 0人參與, 最新討論串2/2 (看更多)
※ 引述《elfinso (布丁芭比)》之銘言: : 我這學期跟房東簽半年 : 因為是在上學期寒假前找的 : 1月24簽的 到7月23日 : 因為想要再換一間可以養寵物的房子 : 所以會在暑假之前搬到新家 : 我可不想放假到一半還跑回來搬家 : 因為在板上有人說甚麼押金要給房東找下一個房客之類的 : 我不太懂 : 我只是提前搬走並沒有毀約 : 正常人要換房子都會在放假前搬完吧 : 這樣可以拿回全部的押金嗎 我又來賺p幣了 XD 依照妳租賃契約上的承租期間是1/24~7/23, 且你在訂定契約時,已經預付這半年的租金,及押金, 所以,這間房子的使用權是在妳,就算妳要租下來養蚊子房東也管不著, 唯一要探討的是,押金的問題,押金通常在沒有特別約定下,在租約到期後, 出租人用來清償承租人承租期間所生之費用,例如水電費,瓦斯費,管理費等… 在清償後所剩餘之金額返還承租人。 至於板上說什麼代找房客啦,押金要給房東拿不回來啦,都是錯誤的觀念, 代找房客通常是找人來接續你的約,就是說你搬走了,但租約還有好一段時間才到期, 這時房東為了獲得履行利益,而妳為了要拿回押金,才會要妳幫他找房客接妳續的約, 但妳的情形不適用,因為已經先交了這半年的租金,所以不用鳥他! 如果,妳搬走時,房東在妳租約未到期前,且妳也未與房東解約,就租給別人的話, 是可以向房東請求賠償的,因為房東侵害了妳的債權! 結論:妳提前搬走,只要不是提前解約,那房東就沒有權利扣妳押金, 但會不會找其他理由 例如 亂貼雙面膠扣500,釘丁子扣1000之類的雞巴借口扣錢, 就不是這裡的討論範圍啦! 保重~ -- 一別之後,二地懸念,只說是三四月,又誰知五六年,七弦琴無心彈, 八行書無可傳,九連環從中折斷,十里長亭望眼慾穿,百思想,千繫念, 萬般無奈把郎怨… 卓文君 ※ 編輯: OwenKao 來自: 218.167.166.175 (05/28 21:20)
文章代碼(AID): #16MjPJBI (rent-exp)
討論串 (同標題文章)
文章代碼(AID): #16MjPJBI (rent-ex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