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討論] 這樣的情行合理嗎?
我們是兩個人跟房東租一個房間
前一位房客跟我認識
因為學校宿舍封宿時間與進住新租處的時間有一段空白
我們的東西會沒有地方放
去看房子的時候(五月底六月初)
房東答應另外可以給我們放東西的空間
也答應我們簽約是簽半年
契約也都打好了(書店買的那一種,雙方都是正本)
上一個房客的租約是到7/1號
我們是從8/1開始租
雖然有空白期簽約時房東也沒有異議
結果東西要先搬進去的時候
房東要我們自己去跟上一個房客協商空間放東西(6月底,也沒說到要另外收錢的事情)
好不容易協商好了
上一個房客真正跟房東退租的時間是7/15以後
昨天我跟房東說我要去跟她拿鑰匙要先整理房子
她突然跟我說要加收半個月的租金
說是置放東西的錢,說是行情價
但是因為上一個房客的東西也有放在那裡
甚至在7月1日過後還有在那裡住,到7/15以後才交屋
因為房東當初口頭承諾的跟後來做的不同
又臨時加上要暫放東西的錢
契約上也完全沒有提及這件事情
而且那個房間同時放了三個人(兩個新房客+一個舊房客)的東西在那裡
所以我們(新房客)就把部分的東西搬回家或是另外找同學家寄放
所以我是跟房東說如果是行情價要出錢的話我只願意出三分之ㄧ
房東要我自己去找舊房客要錢
當然引起舊房客反彈(因為我不是房東,只是跟舊房客認識)
請問各位板上的大大
這真的是行情價嗎?
就法律上我有繳納這筆錢的義務嗎?
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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