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 住滿一年,又多住2個月,押金可以要回嗎??
po這篇主要是要問說於法上可不可以要回 不過順便講一下住的過程好了
=============================這是分隔線====================================
我是去年暑假 因研究所還沒畢業 學校又不能續住 所以不得不搬出來
經詢問同學後 找到目前的房東 搬入時是去年7月初 住的地方簡稱A
當時跟他簽了一張"房屋租賃契約書" 押金的部份 那時想說頂多延半年就能走
所以房東口頭跟我說那押金又不退還了 我也說好
至於紙本上是寫說"未住滿一年 押金恕不退還"(地址是寫A的地址)
但後來一直到上個月月底才口試 >< 6月多的時候房東也在問說大約何時能如期畢業
我那時候跟他回答說還不知道 他就跟我商量說因為我住的地方有人要住長期的
問我可否幫個忙 搬至附近的另外一間住 我那時想說不要讓他房間租不出去
所以就答應了 故我在A處是"住滿一年" 至6月底才搬到B處
後來7月中的時候確定月底口試 估算口試完修改論文的時間 跟房東說8月底搬走
沒想到在7月底房東又說我住的地方有人要住長期 而且他本來8月底才要進住
是研究室臨時通知他說7月底就要去 問我可否再幫一次忙
我那時其實有點不爽 但還是答應她 搬至目前住的地方 也在B附近 簡稱C
搬到C之後 我就跟房東說如果有人要看房間我不介意 但請告訴他們說我9/1才搬走
沒想到上禮拜五(8/24)他又用跟B同樣的理由 請我幫最後一次忙 我那時就火大了
堅持跟他說我不要搬 關係也有點鬧僵了
雖然說我只住短期 且東西少 而房東有開車幫我載 但三番兩次要我搬 還是覺得很煩
=============================還是分隔線===================================
回到法律上的問題 照第一段最後所說 其實我在A處已經住滿一年了 所以應該可以將
押金要回吧?? 但契約上有一條是寫說"租期屆滿,雙方仍欲繼續租賃時,應另訂立書面
契約,其租賃條件,亦得另議之" 但我們後來沒有另外再簽約說 @@
雖然我還蠻感謝房東讓我多住2個月 不用再找住的地方 但一想到他三番兩次要我搬
就又覺得很火 所以心裡在交戰要不要跟他要押金 XD
如果依法我可以要的話 目前是傾向於要看看或者看能不能抵這個月的房租
最後感謝大家收看我這篇落落長的文章 X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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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8/30 06:07, , 1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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