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討論] 返還房屋時的"原狀"如何定義?
我現在有一個房子要退租
四年前簽約時 有特別註明如果不租要兩個月前告知房東
這個約期限一年 後來又續約了一年
之後就沒有簽約 但實質上仍然是有租賃關係
現在我要退租了 雖然沒有契約 但我想還是好好跟房東談
最後談妥的條件是我幫房東找到房客就沒有問題!
我覺得這樣很合理 就努力的找新房客
也很幸運在月底找到 她也願意從九月開始承接
但是問題來了! 因為新房客想要油漆重新粉刷 我覺得她應該去找房東談
所以就給她房東的電話 請她們自己去喬
沒想到過沒多久 我就接到房東的電話
她居然說 四年前重新油漆後才租給我 我現在也應該全新的還她!
也就是要我付油漆的錢
我聽了超傻眼的 有這種道理嗎?
我自認沒有重度污染牆壁
但手髒髒的摸到牆 或是東西靠久了有印子 或是打死蚊子黏在牆上的血跡
這應該都算是正常使用下的汙損吧?
可是現在我兩個月押金在他手上 她也不急著跟新房客簽約
我不願意低頭的話 超過九月幾天就從我押金裡面扣
我真的覺得很悶 可是又不知道該怎麼辦!
請問大家有沒有什麼好建議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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