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問這條契約合乎規範嗎
我現在住的地方契約上有一條規定
在租約到期前一個月未告知續約與否者視同續約
途中不續約者不退還保證金
例如八月十五號到期的房租得在七月十五號前告知要不要續約
過了七月十五號後才說不續約要搬走的人就拿不回保證金了
我現在被這條合約弄得很難搬家
要提早一個月告知要不要續等於房租到期前兩個月就要開始找房子
然後空房潮才要出現的時候我就被迫決定要不要續約了!
就算提早兩三個月找往往很少有好的空房
就算有 房東也沒辦法幫我保留那麼久
因為好房間一堆人搶
而且現在卡在工作的關係很難撥空每天去找
就這樣無奈的繼續住下來
根本把房客的權益吃死了@@
想請問這條契約有無違反公平條例的嫌疑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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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編輯: Umaibou 來自: 118.160.146.158 (06/21 16: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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