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問這條契約合乎規範嗎

看板rent-exp (租屋經驗)作者 (好吃─( ̄▽ ̄)─棒)時間18年前 (2008/06/21 16:42), 編輯推噓5(5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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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現在住的地方契約上有一條規定 在租約到期前一個月未告知續約與否者視同續約 途中不續約者不退還保證金 例如八月十五號到期的房租得在七月十五號前告知要不要續約 過了七月十五號後才說不續約要搬走的人就拿不回保證金了 我現在被這條合約弄得很難搬家 要提早一個月告知要不要續等於房租到期前兩個月就要開始找房子 然後空房潮才要出現的時候我就被迫決定要不要續約了! 就算提早兩三個月找往往很少有好的空房 就算有 房東也沒辦法幫我保留那麼久 因為好房間一堆人搶 而且現在卡在工作的關係很難撥空每天去找 就這樣無奈的繼續住下來 根本把房客的權益吃死了@@ 想請問這條契約有無違反公平條例的嫌疑呢?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18.160.146.158 ※ 編輯: Umaibou 來自: 118.160.146.158 (06/21 16:42) ※ 編輯: Umaibou 來自: 118.160.146.158 (06/21 16:42)

06/21 16:54, , 1F
感覺沒違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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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6/21 18:41, , 2F
當然沒違反 你總不能條約都照你有利的解釋
06/21 18:41, 2F

06/21 19:48, , 3F
沒有 但是保證金兩個月吧.. 視同違約(一個月)比較好
06/21 19:48, 3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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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是提早告知而已,若真的覺得不好,在七月底-八月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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找而已阿,若真的住的不舒服不續租,怎樣都想搬走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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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6/22 01:58, , 6F
但不需要用契約訂死巴,口頭告知房客也願意提早說吧!
06/22 01:58, 6F
文章代碼(AID): #18NBxP1a (rent-ex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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