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 請問這種情形是否能拿回押金?
這篇文章昨天有貼在生活法律板
但是一直沒有人回應
所以想貼在這裡問看看
希望有法律相關知識的板友能夠為我解答~謝謝+_+
以下是原文:
我找到的是那種透天改建~裡面全是套房的房子
房租規定半年繳一次~簽約一年
7/3已經簽約~並付了押金一萬
房東也在合約上註明收"押租金"一萬而非"訂金"
剩下的半年房租就等搬進去當天或前一天再付即可
本來這樣是沒問題的
但家裡臨時出了點狀況~沒辦法拿那麼多錢出來了
所以我無法一次付半年房租
房東也不接受月繳(看房子時問過)
代表我沒辦法住這裡
我的租約是訂從八月十五開始
因此我還沒搬進去
簽約用的是便利商店就有賣的那種制式化合約
但是我看裡面並沒有說關於這種情況押金要如何處理
頂多有提到:
房客須於簽約時付押金
如果不續租~房東必須在房客遷出及清空後歸還押金
還有一條比較相關的是:
房客若在租屋期間要提前搬到其他地方~則必須賠償房東一個月租金
但我有問題的是
租約訂的是8/15~等於現在還沒開始吧?
我根本還沒搬進去~裡面的房客租約也還沒到期(七月底)
這樣我不算提前搬離吧?
所以想請問熟悉相關法律的板友
這樣的情形該怎麼辦?
不知道這樣我有沒有辦法拿回押金呢?
謝謝各位@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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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君を守る"とか たまには聞きたいん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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