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討論] 租屋的簽約問題
※ 引述《bodygirl (貧女@@)》之銘言:
: 最近因為要搬出家裡而開始找房子
: 找了幾天快要放棄的時候突然看到一間不錯又很便宜的房子
: 當時很衝動的付了兩個月的訂金(可轉押金)
: 打算要搬進去再簽約
: 回家之後總覺得怪怪的
: 依照當時對方說話的內容推測對方應該是二房東
: 但是我沒有辦法確定大房東有沒有授權他們將房子轉租
: 目前我的狀況是我非常喜歡那間房子
: 而且我目前人在台北也沒有多餘的時間再下南部去找房子
: 如果房東有授權轉租應該是沒問題吧????
: 如果房東沒有授權轉租的話有可能發生哪些狀況????
: 我最慘可能遇到什麼狀況????
: 煩請各位幫忙解答
原則上除非大房東(出租人)有在當初跟二房東(承租人)簽定契約時有特別的說明
不得將房屋轉租於其他人,要不然就民法第443條規定是得將房屋出租出去的。
不過就一般很多人常去外面文具店購買的租賃契約書裡面,其實常常是都會註明
『不得將租賃物轉租於第三人』的,所以就整個行為而言,大房東是有權利終止與
二房東的契約的。
再者,您與二房東已有租賃的意思表示以及收受訂金的情形之下而言,該契約原則上
是有效的,就上述法律關係而言,您的權利義務是與二房東為主要關係,倘若大房東
有什麼反應之類的,他是沒有辦法對您主張什麼權利義務,因為就算是在轉租的情形下
不論是否得到大房東的允許下,基本下,大房東的相對人還是二房東,民法第444條有
基本相關規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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走在人群中,匆匆擦肩而過的流動
此時之心若石頭之冷硬,不回頭的離散,忙碌的朝不知盡頭消失而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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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203.66.29.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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