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討論] 話說昨天晚上..
: 推 hiturtle:你可以不開門.旦一般太硬對你不會有什麼好處才對 08/26 13:43
: 推 hotcurry:感覺好不對勁喔 要是是我一定想很多 例如那男的根本不是 08/26 15:20
: → hotcurry:警察之類的... 08/26 15:20
: 推 luckyodi:警察要進去 要經過你同意 你不同意 他不能進去 除非有搜 08/26 17:16
: → luckyodi:索票 08/26 17:16
: 推 wlsherica:還真怪 08/26 17:55
: ※ 編輯: superfourjc 來自: 122.120.112.55 (08/26 18:52)
: 推 curioregnal:他應該秀員警證跟搜索票才能進去 08/26 22:42
: → newdeal:你的作法是正確的 08/27 00:31
: 推 march501:我的警察朋友說,他們沒搜索票根本不敢進民宅,更別說隨 08/27 09:01
: → march501:便開口要你開門,除非他手上那張就是搜索票 08/27 09:01
: → march501:但為了捉嫌疑犯,有時他們會用點說話的技巧要求你"同意" 08/27 09:02
: → march501:他進入。你不開門是正確的! 08/27 09:03
分身滿天飛的"法律人士"又重現江湖, 要繼續重操舊業洗板洗腦了嗎!
敢問一樓"法律人士",中華民國哪一個法條規定,
警察無搜索票也無正當理由, 當事人若強硬捍衛權利不讓警察入內, 會沒有好下場?
是怎個沒好下場法? 是警察可以強行破門? 強制拘提? 還是一槍打死?
趕快展現你的"法律專業"讓大家嚇得屁滾尿流一番!!
To 原po,你的做法絕對是正確的,這年頭詐騙集團都敢假冒檢察官了,假冒警察算什麼!
而且執行小規模民宅搜索的多半是便衣, 連制服都省下來了,
你說, 歹徒用這招闖入民宅犯案容不容易!!
如果是真警察就罷,若遇上詐騙集團甚至強盜強姦犯, 你的下場才真的叫做悽慘!
按刑事訴訟法下列各條,
第122條
對於被告或犯罪嫌疑人之身體、物件、電磁紀錄及住宅或其他處所,必要
時得搜索之。
對於第三人之身體、物件、電磁紀錄及住宅或其他處所,以有相當理由可
信為被告或犯罪嫌疑人或應扣押之物或電磁紀錄存在時為限,得搜索
之。
第128條
搜索,應用搜索票。
第145條
法官、檢察官、檢察事務官、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執行搜索及扣押,除
依法得不用搜索票之情形外,應以搜索票示第一百四十八條在場之人。
第148條
在有人住居或看守之住宅或其他處所內行搜索或扣押者,應命住居人、看
守人或可為其代表之人在場;如無此等人在場時,得命鄰居之人或就近自
治團體之職員在場。
第42條
搜索、扣押及勘驗,應制作筆錄,記載實施之年、月、日及時間、處所並
其他必要之事項。
扣押應於筆錄內詳記扣押物之名目,或制作目錄附後。
勘驗得制作圖畫或照片附於筆錄。
筆錄應令依本法命其在場之人簽名、蓋章或按指印。
把上述條文濃縮, 意思其實很簡單,
只要對 人, 物, 處所 進行搜索, 都必須出示搜索票給在場人員觀看,
不論搜索對象是私人住宅或公共場所皆然!!
而搜索或扣押證物之後必須製作記錄, 並由在場人士簽章!!
(臨檢則屬不一樣的勤務, 雖不用搜索票, 但限制更多!)
惟有符合以下條件, 警察才有不必持搜索票而行"合法搜索"的理由!
第130條
檢察官、檢察事務官、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逮捕被告、犯罪嫌疑人或執
行拘提、羈押時,雖無搜索票,得逕行搜索其身體、隨身攜帶之物件、所
使用之交通工具及其立即可觸及之處所。
第131條
有左列情形之一者,檢察官、檢察事務官、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雖無
搜索票,得逕行搜索住宅或其他處所:
一、因逮捕被告、犯罪嫌疑人或執行拘提、羈押,有事實足認被告或犯罪
嫌疑人確實在內者。
二、因追躡現行犯或逮捕脫逃人,有事實足認現行犯或脫逃人確實在內者
。
三、有明顯事實足信為有人在內犯罪而情形急迫者。
檢察官於偵查中確有相當理由認為情況急迫,非迅速搜索,二十四小時內
證據有偽造、變造、湮滅或隱匿之虞者,得逕行搜索,或指揮檢察事務官
、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執行搜索,並層報檢察長。
前二項搜索,由檢察官為之者,應於實施後三日內陳報該管法院;由檢察
事務官、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為之者,應於執行後三日內報告該管檢察
署檢察官及法院。法院認為不應准許者,應於五日內撤銷之。
第一項、第二項之搜索執行後未陳報該管法院或經法院撤銷者,審判時法
院得宣告所扣得之物,不得作為證據。
第131-1條
搜索,經受搜索人出於自願性同意者,得不使用搜索票。但執行人員應出
示證件,並將其同意之意旨記載於筆錄。
把上述條文濃縮, 意思就是, 如果警方無搜索票,
只要你不是被逮捕、拘提、羈押的被告或犯罪嫌疑人,
不是在逃嫌疑犯, 也沒有自願同意搜索, 則該搜索行為就屬違法!!
此外, 違法搜索不以上述舉例為限,
若搜索客體與搜索票所載內容不符 (ex:地點,日期錯誤),
搜索票非由法院法官核發, 非例外情形的夜間搜索...等,亦屬違法搜索!!
所以, 究竟該如何辨識真否執法人員的合法搜索?
首先當事人有權要求對方出示搜索票及員警服務證,
務必以能看清楚文書證件上的資料為要, 除非事況緊急,
否則若對方態度惡劣或心虛不敢給你看清楚, 則已侵犯你的權利, 或者根本是偽冒!!
搜索完畢, 依法必須當場製作扣押物品清單(若無扣押物品則免), 筆錄, 證明書各乙份,
命當事人簽名, 並給予當事人乙份副本留存!
辨識【員警服務證】, 請留意下列資料之登載:
姓名,相片,職別,證號,服務機關,有效期限,服務機關主官章(鋼印蓋在相片上)
辨識【法院搜索票】, 請留意下列資料之登載:
案由(搜索原因), 搜索標的(人,物,地點), 搜索日期及期限, 法官簽章, 法院關防印章
上述文書細節, 沒有實務經驗只會張列法條扮演法官愚嚇鄉民的嘴砲,
大概是不會了解這些東西的, 因為書本沒教, 網路也查不到!!
多虧民間司改團體的努力, 愈來愈多民眾知道報案要填三聯單,
現在警察聽到"吃案"都要嚇出一身汗了,
march501說得沒錯, 違法搜索的嚴重後果, 員警絕對比一般百姓更清楚!
一則扣押的證物喪失證據能力, 做了一次白工!!
二則觸犯刑法第307條違法搜索罪, 最重可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
無罪推定本為法律基本原則之一,
愈是先進文明的法律更可從執法規範看出對人權的保障, 這不叫做保護壞人,
因為真正的壞人還是有強勢手段可以制裁, (如上開第131條之緊急搜索權)
反倒是有一種人, 每次看到別人孤立無援來尋求協助,
就用"有罪推定"的預設立場來愚弄嚇唬冷嘲熱諷當事人, 才真是心態有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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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210.22.83.1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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