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討論] 與房東發生糾紛
看板rent-exp (租屋經驗)作者BruceBowen12 (just defense)時間17年前 (2009/02/01 15:11)推噓3(3推 0噓 8→)留言11則, 6人參與討論串1/1
之前跟房東發生了一點糾紛
結果我老婆打電話跟房東談
最後兩人吵架 我老婆說不住了
房東也說好 但原本一個月5500的房租 要變為6500計算
因為她說5500是要住滿一年給我的優待 原本她說是6500
可是我看租約上面 都沒有寫到6500的字樣
另外她還要扣我一個月的押金
但是我老婆在1/15下午跟他講 那時我還不知道
晚上要去繳剩下的半年租約時 她跟我說不租我了(說是我老婆講的)
然後她說已經租給別人了 叫我2/15搬走(她說租人我是不相信 但我也很想搬走)
但是簽約的人是我 應該要我同意她才能租人吧 這樣是算她毀約還是我毀約呢?
我們這樣算是提前一個月跟她講 她還是可以扣我一個月的押金嗎?
雖然她隔天有傳簡訊 說要住就去付錢 但我們已經沒有那個心情去住那裡了
我之前已經有付半年的租金+一個月的押金了
到2/15 剛好滿三個月
不曉得剩下的錢拿不拿得回來
另外想問一下
租約裡的違約處罰其中一項是
"合約簽訂後需住滿一年,合約未到期限時,仍以一年計算租金,續約則不在此限"
那是不是我沒有住滿一年 還要付她一年的租金?
在合約裡 關於報稅的事項:
1 房屋之稅捐由甲方負擔,乙方電費必自行負擔
2 甲方已將租金降低出租給予乙方,所以本合約申報時,乙方應該負擔甲方之所得
10%
請問如果我在搬走之後拿去報稅 房東會不會跟我追討稅金呢
我相信房東前幾年也都沒有拿去報稅 別的房客有講過
但我沒有証據 這樣是否也能告發房東呢
p.s. 過年前三天 我從彰化回到新竹 結果key放在彰化忘記帶上來
打電話給房東 結果她把我的電話轉接走 我完全不能聯絡她
最後我只能借別人的手機打給她 結果講半天 給我一堆理由
就是不給我key開門 (雖然跟她已經有過結 但也不必做到這麼絕吧)
我現在聯絡不到房東 不曉得我剩下的錢她會不會還給我
根據之前房東講的 就是住的三個月要算我6500 再加上一個月的押金
但是現在的狀況 怕她連錢都不還給我了
上網查了一下 發現她還是新竹的調解委員 看來調解這一步也走不了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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