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 搬家需要提早一個月告知嗎?
事情有一點複雜, 我也不知道該不該po在這一版, 如果不行就請版主直接幫我刪除吧!
我現在在美國加州租一間套房, 已經住了一年多了, 當初搬進來時有簽一年的約,
(我們用的合約是台灣一般書店裡買的那種) 但是這一張合約不是我跟真正的房東簽的,
因為真正的屋主人在台灣,這間房子平常都是房東的母親在管理,所以合約上面的名字雖
然是屋主的, 但是當初在合約上面簽名的卻是他母親...
一般來說,在美國租屋,需要在遷出之前30天告知房東,就是所謂的30-day notice,
但是因為我的租屋契約上第二十一條寫
"甲乙雙方在本契約有效期間內解約,必須在一個月前通知對方,同時支付對方一個月租
金作為違約金,方可解除契約"
我已經住一年了,契約早就過期,還需要提前30天告知嗎? (我只提前二個星期,很怕到時
押金被扣)
另外一個我沒有提前30天的原因是,我在這裡住的一年又二個月之間,有一個室友家中有
急事回國,所以臨時退租,據我所知,房東的母親並沒有扣押他任何押金, 是因為那個室
友沒簽約,所以才沒被扣的關係嗎?
還有一個室友因為被警察找上門,房東的母親怕有麻煩,要他一個星期內搬出去,我不知
道他們之間有沒有簽約,但是如果按照這裏的法律,屋主要求房客遷出也必須給予30-day
notice才對
想請問板上的大大,這樣的情況下,房東的母親是否還有權利扣我的押金呢? 還是說這份
契約從頭到尾都不具法律效力呢? 房東的母親到底是不是偽造文書?
先謝謝大家了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75.6.250.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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