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 沒簽約的租屋押金問題
我最近要搬離開原本住的地方,但是遇到一些問題,希望有懂法律的人可以幫忙
事情是這樣的:
我住的地方是二房東在管理,當初要住進來時他說這邊不用簽約 就是口頭承諾
唯一的條件是你要搬走時要自己找房客,押金你跟下一個房客收
所以當初我的押金給了上一任的房客!
但是從去年開始因為景氣不好,我收入也變少 在希望二房東降價不成後
我今年二月份跟二房東說我只住到三月底,我要搬家了
但是因為台北公館附近台大新蓋好學生宿舍,所以我們這邊變的很難租出去
現在這邊有三間雅房的房客都要走 可是一個月過去了 都沒人來
於是我跟二房東說,如果四月還是沒人來 那怎麼辦?
他一直都沒有給我們任何承諾與解決
想請問大家:
1. 如果一直找不到人來接,我也搬走了 是否還要繼續付房租?
2. 我的押金要怎樣才能拿回來?
因為二房東是第一任房客,他自己的押金也依照這樣的模式 早就拿到手了
我們等於幫他付了押金...
但是現在這種情況,我們住不起了 也找不到人來承接,怎麼辦呢?
3. 如果我三月底搬走,押金也不要了 是否會有法律責任?
或者大家有任何可以幫助我的資訊,也歡迎提供給我參考!
感激 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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