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問題] 台南,我們租到凶宅了ˊˋ
唔..先說我不是法律人,我只是一個小鄉民,
所以若是以下內容有錯,歡迎指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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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前版上已經有板友PO台灣凶宅網的資訊,
建議租屋前還是做點功課,加減查詢一下~~
當然鄰居、里長、管區若是肯熱心提供..是最好不過的了~
再來,租賃契約可以加註一條:(舉例)
甲方(房東)保證,出租之房屋內,絕無發生殺人或自殺等致死於屋內之情形,
否則乙方(房客)得「解除契約」(或要求甲方返還百分之XX之租金)。
這是保障我們房客比較好的方式,因為若是買賣房子,
有定型化契約的保障,但租賃關係目前好像是沒有...
原PO在存証信函裡已經有寫到相關的法律:
第 88 條 (錯誤之意思表示)
意思表示之內容有錯誤,或表意人若知其事情即不為意思表示者,表意人
得將其意思表示撤銷之。但以其錯誤或不知事情,非由表意人自己之過失
者為限。
當事人之資格或物之性質,若交易上認為重要者,其錯誤,視為意思表示
內容之錯誤。
意思就是說,"如果知道是凶宅,我就不會租了",即涉及"意思表示錯誤"
得撤銷該契約。
第 92 條 (意思表示之不自由)
因被詐欺或被脅迫而為意思表示者,表意人得撤銷其意思表示。但詐欺係
由第三人所為者,以相對人明知其事實或可得而知者為限,始得撤銷之。
被詐欺而為之意思表示,其撤銷不得以之對抗善意第三人。
意思就是說,凶宅屬於重大的交易事項,就算房客沒有主動詢問,
房東還是有主動告知的義務,消極的隱匿,可認定所謂詐欺者而構成撤銷事由。
然後...凶宅的定義...必須要有具體人、事証,像是報紙報導、鄰居證詞、
警察機關紀錄等等....雖然凶宅網有資料,但畢竟是網路言論~
稍有不慎,還可能吃上誹謗官司喔QQ...
原PO建議你,看能不能錄音證明房東、仲介隱匿你凶宅的事實~
加加減減當證據可供參考~
最後,還是給原PO拍拍拉~~還好還沒住進去,若是住進去之後,
發生很不好、很可怕的事情,那更糟糕~~
希望你早日解決~~~加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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