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問題] 台南,我們租到凶宅了ˊˋ

看板rent-exp (租屋經驗)作者 (晴天娃娃~*)時間17年前 (2009/07/01 17:16), 編輯推噓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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唔..先說我不是法律人,我只是一個小鄉民, 所以若是以下內容有錯,歡迎指點^^ ================================ 先前版上已經有板友PO台灣凶宅網的資訊, 建議租屋前還是做點功課,加減查詢一下~~ 當然鄰居、里長、管區若是肯熱心提供..是最好不過的了~ 再來,租賃契約可以加註一條:(舉例) 甲方(房東)保證,出租之房屋內,絕無發生殺人或自殺等致死於屋內之情形, 否則乙方(房客)得「解除契約」(或要求甲方返還百分之XX之租金)。 這是保障我們房客比較好的方式,因為若是買賣房子, 有定型化契約的保障,但租賃關係目前好像是沒有... 原PO在存証信函裡已經有寫到相關的法律: 第 88 條 (錯誤之意思表示) 意思表示之內容有錯誤,或表意人若知其事情即不為意思表示者,表意人 得將其意思表示撤銷之。但以其錯誤或不知事情,非由表意人自己之過失 者為限。 當事人之資格或物之性質,若交易上認為重要者,其錯誤,視為意思表示 內容之錯誤。 意思就是說,"如果知道是凶宅,我就不會租了",即涉及"意思表示錯誤" 得撤銷該契約。 第 92 條 (意思表示之不自由) 因被詐欺或被脅迫而為意思表示者,表意人得撤銷其意思表示。但詐欺係 由第三人所為者,以相對人明知其事實或可得而知者為限,始得撤銷之。 被詐欺而為之意思表示,其撤銷不得以之對抗善意第三人。 意思就是說,凶宅屬於重大的交易事項,就算房客沒有主動詢問, 房東還是有主動告知的義務,消極的隱匿,可認定所謂詐欺者而構成撤銷事由。 然後...凶宅的定義...必須要有具體人、事証,像是報紙報導、鄰居證詞、 警察機關紀錄等等....雖然凶宅網有資料,但畢竟是網路言論~ 稍有不慎,還可能吃上誹謗官司喔QQ... 原PO建議你,看能不能錄音證明房東、仲介隱匿你凶宅的事實~ 加加減減當證據可供參考~ 最後,還是給原PO拍拍拉~~還好還沒住進去,若是住進去之後, 發生很不好、很可怕的事情,那更糟糕~~ 希望你早日解決~~~加油!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18.161.189.68 ※ 編輯: clara1025 來自: 118.161.189.68 (07/01 17: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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