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合約] 提前解約可否拿回預繳的租金(押金除外)

看板rent-exp (租屋經驗)作者 (草草)時間16年前 (2010/07/01 09:12), 編輯推噓1(1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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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yalily (鴨鴨)》之銘言: : 租金方面: 已預繳六個月租金加兩個月押金(總共八個月 有打契約書) : 提前解約現況: 目前只住兩個月,但因工作關係欲搬離目前租屋 : 房東溝通: 與房東談過,房東表示押金與剩餘四個月租金皆不歸還 : 問題: 提前解約可否要回四個月未住的租金(只賠兩個月押金) : 謝謝 : 合約書為一般書局或便利商店買到之格式,未附加任何手寫式之條例 : 合約書內關於解約之條例 : 第七條:契約期間內乙方若擬簽離他處時乙方不得向甲方請求租金償還, : 遷移費及其他任何名目之權利金,而應無條件將該房屋照原狀還甲方, : 乙方不得異議 : 第十八條:特約應受強制執行之事項:租賃期間內乙方若擬提前遷離他處時, : 乙方應賠償甲方兩個月租金,乙方絕無異議 : 疑問點:關於提前解約,兩條合約有不同解釋與規定,不知以何點為準 : 關於第七條的不得請求"租金"償還,有不清楚地方是: : 此處的"租金"是指當月租金 還是指全部預繳之租金 第 453 條 (定期租約之終止) 定有期限之租賃契約,如約定當事人之一方於期限屆滿前,得終止契約者 ,其終止契約,應依第四百五十條第三項之規定,先期通知。 第 454 條 (預收租金之返還) 租賃契約,依前二條之規定終止時,如終止後始到期之租金,出租人已預 先受領者,應返還之。 從民法這兩條來看 如果將此處"得預先搬離 但須支付兩個月違約金"視之 似應合於453的"得終止契約者" 所以照理來說 應該是從終止後那段預付租金都要償還 然如果在將第七條拉進來看 就第七條 個人認為應該是指一個月內的租金 如你從一月一號住到一月二十號 剩下十天多的租金不得要求償還 而民法454條應係任意規定 所以可以加以限制之 (從終止後的預付租金都要退還 改為當月已繳租金不能退 下個月才能退) 除此之外 還要加上第十八條 兩個月的違約金 總規視之 本件應該是可以要回4個月的租金才合理 當然 一定會有人有不同的解釋 不過本件拿的是制式的契約 解釋如果對承租人太為不利 是有可能依民法247-1排除的 然後排除後 又回歸民法當天終止之後的預付租金都要還~ 第 247- 1 條 (附合契約) 依照當事人一方預定用於同類契約之條款而訂定之契約,為左列各款之約 定,按其情形顯失公平者,該部分約定無效: 一、免除或減輕預定契約條款之當事人之責任者。 二、加重他方當事人之責任者。 三、使他方當事人拋棄權利或限制其行使權利者。 四、其他於他方當事人有重大不利益者。 最後 如果房東堅持不退錢 先去法院聲請支付命令 不過要做好對方如果有向法院異議可能要上法院調解、開庭的準備喔 有錯勞煩告知m(_ _)m~ --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61.227.129.161 ※ 編輯: darimgh 來自: 61.227.129.161 (07/01 09:13)

07/01 10:30, , 1F
照你的算法 應該是退2個租金
07/01 10:30, 1F

07/01 10:31, , 2F
07/01 10:31, 2F

07/01 23:10, , 3F
非常感謝d大的詳細解說.這樣就有點信心跟房東溝通了 ^^
07/01 23:10, 3F
文章代碼(AID): #1CA-jbAe (rent-ex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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