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約] 請問 責任能力
我1991年出生,今年19歲
簽了一份租賃契約
但契約上 只有房東的簽名 和我的簽名
並沒有"我的監護人"的簽名
1.請問如果監護人事後不同意這份契約,房東可以主張任何權利嗎?或是只能沒收押金?
(目前只付押金)
2.假如契約不成立,等於整件事沒發生過,房東可以要求"已經住進來的我"馬上離開?
以上是放大絕...
如果我要和房東好好談
1.書局賣的租賃契約,可以在上面自行修改嗎?雙方要如何簽名保障?
(同一種顏色的筆,筆跡相同,還是只要兩份契約內容一模一樣 就有法律效力?)
2.如果口頭約定也有法律效力,那要如何證明"曾經口頭同意"?
(例如:房東口頭答應 契約上沒有的事情,之後卻反悔)
(暗中錄音沒有"實質"法律效力,但可以影響法官的自由心證,是嗎?)
3.因為租金採"一次付清",假如以後"契約無效",我該如何要回 換算後應得的租金?
(因為監護人事後不同意)
還是可以要回全額租金?
4.請房東收租金之後,額外寫收據可以嗎?
收據上除了"承租起訖日 租金金額 雙方簽名",還要特別註明什麼呢?
不好意思,謝謝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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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25.224.73.8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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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77條:限制行為能力人為意思表示及受意思表示,應得法定代理人之允許。
純獲法律上之利益,或依其年齡及身分,日常生活所必需者,不在此限。
民法79條:限制行為能力人未得法定代理人之允許,所訂立之契約,須經法定代理人
之承認,始生效力。
補充板友Yyyyyy看法
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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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以此路不一定可行?
另外
民法第188條第1項:受雇人因執行職務,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由雇用人與行為人
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但選任受雇人及監督其職務之執行,已盡相當之注意或縱加以
相當之注意而仍不免發生損害者,雇用人不負賠償責任。
板友yitto是認為依此道理
監護人須負一定責任,除非監護人能證明自己"已盡相當之注意"?
謝謝!
※ 編輯: b0921 來自: 125.224.71.221 (09/06 09:53)
※ 編輯: b0921 來自: 125.224.71.221 (09/06 09: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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