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合約] 趕走惡房客
※ 引述《GUEGUE (圓一個夢)》之銘言:
: 我是房東,我把我家的兩間房間租給了兩位是同學的大學生,
: 租金分別為
: A.2000/月 包水包電包網路包瓦斯
: B.2500/月 包水包網路包瓦斯
: 約期各為10個月,但他們都只付了五個月的房租(到100年1月31日止)
: 因為他們的行為很惡劣,如我向B同學要電費,但卻遲遲不給,還說是不是怕他沒錢,
: A同學會在外面傳許多不是事實的謠言攻擊我,現在有個問題是
: A.B兩位的合約是簽到100年6月30日,但是A.B兩位房租只付到100年1月31日,
: 我打算跟他們說房子要重新裝潢,我家人要搬回來住
: 如果我要在1月31日趕他們走,是不是必須要在一個月前告知?
: 另外只需要退他們押金就好嗎?是否還要多給他們一個月的租金?
: 合約上的第條文
: 第八條:違約之效果
: (1)乙方積欠租金達兩個月以上,經甲方催告限期繳納仍不支付時,甲方得終止本租約
: ,且不退還訂金。
是訂金還是押金?
: (2)乙方於終止租約經甲方定七日以上催告搬遷或租期屆滿已經甲方表示不再續約,而
: 仍不交還房屋,自終止租約或租賃期滿之翌日起至交還房屋之日止,乙方應給付給
: 甲方按房租貳倍計算之違約金。
這邊都沒有提到甲方違約的事項。
: 第十三條:特別約定事項:(雙方得自行議訂之特別條款)
: (1)乙方得提前終止本約,應於壹個月前通知甲方,並應另行給付甲方相當於壹個月之
: 租金金額。
: (2)每間房間限住宿一人,如有增加人數,須增加每月新台幣壹仟元;
: 如暫住,每月最高為連續肆日為止,超過則須加收新台幣伍佰元
以公平原則來看,
乙方從提出解約需提前一個月,加上違約金共兩個月的租金(從提出解約那一刻算起)
那甲方則亦需提前一個月跟乙方說解約,房租照算,但需於解約日當天付一個月違約金
你在1月31日要請他們走,需要在12月31日前提出,且越早越好,
因為你不知道還會發生什麼事情…留點緩衝也好
我從文中看來,他早交房租、遲交電費,外加散播謠言(?)
好像也還不到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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