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約] 房東寄書面通知 要更改合約 這樣可以嗎?
我跟朋友合租房子,合約書上面寫使用範圍2間房間,而我們租的是2樓。
因為偶而有朋友來訪所以有時過夜住宿,但合約書上面未寫訪客請勿入住過夜。
而現在又寫信通知我們說
1.未經甲方同意非房屋租賃契約承租者,請勿入住過夜請立即改善。
2.違約者,終之合約,將租賃房屋回復原狀返還。
甲方不同意乙方加人的費用(我又沒要加人住),只同意原本合約簽訂的乙方兩人住宿,或
同意乙方提出提前終止合約,並另行給付一個月之租金金額。
還有有一項條約很奇怪 可以解釋給我聽嗎?
第十二條有送達及不能送達
出租人與承租人雙方相互之通知,應以本契約所載知地址為準,其日後如有變更為經書面
告知他方,致無法送達或拒收者,以郵局第一次投遞知日期為合法送達知日期
這是她可以隨意更改合約得意思嗎?
所以她只要書面通知,我們沒做就可以隨意終止我們低合約嗎?
是否有人可以幫我解惑? 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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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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