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約] 關於報稅相關的問題。
請問一下板上的先進,
如果當初在訂契約的時候,
出租人訂了一條
(本件租屋之房屋稅、甲方<出租人>之綜合所得稅等,若較出租之前稅額增加時,
其增加部分,應由乙方<承租人>負責補貼,乙方絕不異議>
是否就代表了,我沒辦法用租約及匯款證明來進行報稅的動作。
BTW 房屋租賃契約表皮,有一項本契約審閱期間至少為3日,下面還有出租人及承租人
簽章的地方,如果都是空白,可以主張契約無效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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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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