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東] 簽約訂金押金問題
一開始我們在大樓管理室那裏和處理房仲的總幹事聯絡
後來看房後覺得挺喜歡就決定先付了訂金10000 也從總幹事那裏拿到收據
當初看房時房東說房租
是13000包管理費(1800)和網路
或者給我們方案二就是10000 剩下我們自己處理
當然節儉的窮學生扣掉管理費發現可以不用1200的網路而選擇了方案二時
房東說詞即開始反反覆覆 一下說原本是13500算你們13000
又說是和他簽的網路時間不搭會怎樣怎樣的
最後惱羞成怒索性落了一句話給我們
: 反正就是13000啦要租不租隨便你們
但當時我們繳了訂金10000 也等同於不能毀約了
而他定給我們的押金是20000
於是我們就決定要約簽約時間
但因為7/1才要入住現在才3月底
我們不想太早簽約 想等到5.6月多簽時
房東卻說:那到時候有別人先把20000押金繳出來 房子就決定租給他們囉
這話豈不是否決了我們已經繳了訂金的意思????
如果真是這樣 房東是否有違約
需要還我們 本來的訂金10000
再反賠我們10000的責任勒?
個人不是很懂法律責任歸咎問題
小小的認知如下:
我們繳了訂金10000 基本上如果反悔 訂金是要不回來吧
但也等於了我們有租那間房的權力 也只要再另定簽約日期即可?
希望有熟知租賃房屋法律問題的大大能夠給予解答 感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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